中实网——中国实践智库官方融媒矩阵主网站
滚动新闻

实践发布

解密社会治理法学:中央文件为何将这门法学新学科列在首位?

浏览:17522次 发布时间:2026-05-01 12:41:17

2023年2月,一份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文件在法学界引起震动。《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明确提出:“加快发展社会治理法学、科技法学、数字法学、气候法学、海洋法学等新兴学科。”

社会治理法学,这门公众尚感陌生的学科,被列在五大新兴法学学科之首。

鲜为人知的是,此时距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徐汉明教授团队启动学科论证,已经过去了整整十一年。

一门诞生于南湖之滨、起初被视作“中南盆景”的法学新学科,何以能够进入中央文件的战略布局?它的诞生,究竟是学者书斋里的概念游戏,还是“中国之治”实践倒逼的学术必然?

这背后,是中国治理现代化进程中一个绕不开的命题:当这个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创造出世所罕见的经济快速发展奇迹和社会长期稳定奇迹,它的法学教育体系,是否准备好了为这种治理实践提供系统的学理解释和人才支撑?

“倒挂”的学术与现实

2012年,一级高级检察官,首届全国检察业务专家徐汉明离开工作了三十余年的检察系统,全职受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彼时,他刚卸任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

从“实践一线”到“学术殿堂”,这个转身让不少同僚不解。但徐汉明心里清楚,有些问题在实务中越积越深,已经到了非从学术根源上求解不可的时候了。

多年检察生涯,他见证了太多的“治理之痛”。大量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表面上是法律纠纷,深层次的原因却是社会治理失灵——基层组织涣散、矛盾化解渠道不畅、公共法律服务供给不足。当群众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却找不到有效的制度化救济途径时,大量矛盾便从社会的“毛细血管”涌向司法的“主动脉”,形成终端的巨大压力。

他记得那些年反复出现的一个悖论:一方面,司法资源的投入逐年增加,法院、检察院的办案量持续攀升;另一方面,涉法涉诉信访量居高不下,有的案件“案结事不了”,当事人反复申诉。

“出口堵着,入口涌着”——这种结构性困局,靠增加司法编制、提高办案速度解决不了。根子在更深处:社会治理层面缺少一套系统、规范、可预期的法治化运行机制。

当他带着这些实践困惑走进高校、翻开法学教材时,却发现了一个更大的裂缝。

传统法学学科体系中,涉及政府管理的有行政法学,涉及市场秩序的有经济法学,涉及社会关系的有民商法学,但“社会治理”这一关乎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领域,在法学教育中却长期处于“无家可归”的尴尬境地——要么被行政法学“代管”,仅从“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单一维度审视;要么被社会学“借用”,失去法学特有的规范分析品格。

与理论的“贫困”形成鲜明反差的,是实践领域的“富矿”。

在浙江诸暨,诞生于20世纪60年代的“枫桥经验”在新世纪焕发新生,从“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发展为“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的基层治理样板;在北京,“接诉即办”改革用一根12345热线撬动了超大城市治理流程的系统性重塑;在浙江全省,“最多跑一次”改革倒逼政府内部的数据壁垒和职权壁垒轰然倒塌……从东部沿海到西部山区,从城市社区到乡村田间,中国基层社会的治理创新百花齐放、层出不穷。

然而,这些丰富的实践长期缺少一套系统化的法学理论框架加以承载和提升。“枫桥经验”更多被作为政治经验总结推广,“接诉即办”被视为行政管理创新,北京平谷区的“吹哨报到”则被归入党建引领范畴。它们虽然都内含丰富的法律问题和制度逻辑,却散落在不同学科的理论视野中,难以获得规范的法学表达。

正是这种深刻的“倒挂感”,让他在2012年作出了一个决定:要为中国创建一门全新的法学学科——社会治理法学。

从“管理”到“治理”:一字之差的法理革命

如果社会治理法学仅仅是对既有法学知识的重新拼盘,那它充其量只能算一次“学科命名”,谈不上“学科创建”。

真正的学科合法性,必须建立在范畴创新之上。

徐汉明团队在学科论证中,首先追问的是一个基础性问题:社会治理法学的研究对象——“社会治理法”——究竟有没有独立存在的必要?它与行政法之间,是不是只是“新瓶装旧酒”?

对这一问题,徐汉明在《论现代社会治理法的法律地位》一文中给出了系统回答。他指出,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其核心范式是“命令—服从”;而社会治理法调整的是多元治理主体在社会公共事务治理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核心范式是“参与—协作”。

这一区分并非文字游戏。

以社区治理为例。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社会组织、驻区单位、居民个体等多元主体,围绕公共空间使用、公共秩序维护、公共服务供给等事项发生的法律关系,既不是纯粹的民事关系——因为涉及公共事务;也不是纯粹的行政关系——因为没有行政权力的直接介入。这是一种新型的法律关系形态,亟需专门的法律部门加以规范和调整。

徐汉明进一步论证,社会治理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社会治理关系)、特定的基本原则(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特定的法律实施机制(多元纠纷化解、基层民主协商、社会力量参与等),完全具备“独立法律部门”的法理要件。

与行政法相比,社会治理法的公法色彩更淡、社会法意蕴更强;与社会法相比,社会治理法的调整范围更广、治理维度更突出;与民间法或习惯法相比,社会治理法是纳入国家法律规范体系、受国家强制力保障的正式法律制度。

这一理论建构,从法理上打通了“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的转变。这个一字之分,背后是理念的根本变革:管理,是自上而下的单向控制,政府是唯一主体,民众是被动对象;治理,是多元主体依据共同规范进行的双向互动,政府、社会、公众都是治理网络的节点。

当中国宪法修正案明确“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当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当党的十九大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这些顶层设计,都在呼唤一门与之匹配的法学新学科。


何以必须“独立”:回应三大治理短板

如果说上述法理论证解决的是“学科资格”问题,那么让徐汉明团队更坚定地推进学科创建的,是他们在长期调研中洞察到的三大现实困境。

困境之一:立法滞后于实践。

中国社会治理领域的政策创新、地方立法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但国家层面缺少一部统一的社会治理基本法,对社会治理的基本范畴、基本原则、基本制度、主要机制、保障措施作出系统规定。这导致地方立法“各说各话”,政策碎片化现象突出。

徐汉明团队提出,社会治理法学的首要使命,是推动构建“社会治理法律规范体系”——从基本法到专门法,从行政法规到地方性法规,形成逻辑统一、衔接配套的制度矩阵。这需要首先在学术层面确立社会治理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为统一立法提供学理支撑。

困境之二:执法主体协调失灵。

传统治理中,“九龙治水”式的碎片化管理长期存在。不同行政部门各自为政,信息不共享、资源不整合、行动不协同,基层治理常常陷入“看得见的管不了、管得了的看不见”的怪圈。

徐汉明团队提出的“系统治理”原则,正是从法学角度回应这一困境:通过法律制度明确多元治理主体的权力边界与协调机制,使党的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在规范的轨道上形成合力。这超越了行政法聚焦“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的单一关系分析框架,延伸至“横向主体关系”的法理建构。

困境之三:纠纷化解渠道单一化。

长期以来,“有事找法院”是中国民众朴素的法治意识的体现,但也导致了大量本可在基层化解的矛盾纠纷涌入司法渠道。“诉讼爆炸”与“执行难”形成恶性循环,司法公信力受到挑战。

徐汉明团队认为,破解这一困境的根本出路,在于建立“源头预防、非诉优先、多元化解、司法终局”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体系,这正是社会治理法的核心制度内容。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这些多元纠纷化解机制的法律定位、程序衔接、效力确认,都是社会治理法学的研究对象。

当一门学科能够回应立法、执法、司法的三重实践呼唤,它就不再是“为学术而学术”的概念推演,而是实践之渴的理论甘泉。

“两办”文件首列:从学术共识到国家意志

从2012年启动论证,到2023年获中央文件“点名”引领,社会治理法学的制度化走过了十一年。

这十一年的“制度轨道”值得梳理。

2013年12月25日,经国务院学位办备案审批,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治理法学”正式获批为法学二级学科。这是中国法学教育史上第一次出现“社会治理法学”的正式学科名称。

2015年,学科获得硕士研究生招生资格,培养层次向下延伸。

2017年,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公布“双一流”建设名单,中国法学教育体系进入结构性调整期。推进新文科建设、增设交叉学科和新兴学科成为改革方向,这为社会治理法学提供了更广阔的制度空间。

2022年4月,湖北省副省长肖菊华出席部省高校共建新文科“社会治理法学”专业启动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与湖北大学等6所省属高校签署合作协议。“中南盆景”开始向“湖北园景”扩展。

2022年5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成立国家治理学院,将社会治理法学与党内法规学、纪检监察学、国家安全学、数字法学一同纳入建制化发展轨道。

2022年12月,全国27所高校陆续开设社会治理法学方向或课程,学科规模初现。

2023年2月,“两办”《意见》印发,社会治理法学位列五大加快发展的新兴学科之首。

从“一校之举”到“国家之策”,这条路径清晰地展示出:中央决策层对社会治理法治化人才需求的紧迫判断,与学术界数十年的探索积累,在历史节点上形成了共振。

《意见》发布后,法学界反响强烈。有学者指出,五大新兴学科的确定,折射的是中国直面新一轮科技革命和治理转型的战略布局:科技法学对应科技伦理与法治,数字法学对应数字社会与算法治理,气候法学对应“双碳”目标与全球生态责任,海洋法学对应海洋强国战略——而居于首位的社会治理法学,对应的是“中国之治”本身的系统性法理解释。

这种首位排序,不是偶然。它意味着,在所有新兴领域中,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是最具基础性、综合性的战略需求。科技、数字、气候、海洋,最终都要落到“如何有效治理”这一根本问题上。

尾声:一门学科的使命

回顾社会治理法学的诞生历程,一个核心判断逐渐清晰:它不是学者们“为创新而创新”的概念游戏,而是对中国治理实践长期积累后的理论觉醒,是对“用什么话语体系和知识工具理解中国治理”这一根本问题的正面回答。

改革开放四十余年,中国创造了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的双重奇迹。解释前者,经济学贡献了研究成果;解释后者,政治学、社会学各有建树。但在法学领域,长期缺少一个聚焦“社会治理何以可能、何以稳定、何以有序”的专门学科。

行政管理层面的研究侧重“效率”,政治学层面的研究侧重“权力”,社会学层面的研究侧重“结构”——而法学层面的研究,关切的应当是“规范”:如何在法治轨道上,用制度的确定性应对社会风险的不确定性,用权利保障机制筑牢社会和谐的根基。

社会治理法学的抱负,就是在法学的学术范畴中,为“中国之治”构建一套可解释、可传承、可发展的知识体系。

这既是“时代之问”的学术回应——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后,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的新期待,要求法学教育培养出能够回应这些新需求的治理型法治人才;也是“学术之问”的自我回答——如何从中国大地上生长出来的治理经验中,提炼出原创性的法学概念、范畴和理论。

学科尚且年轻。首批博士毕业生刚刚走上讲台,首部统编教材刚刚摆在学生案头,首届本科生刚刚推开这门学科的大门。但它的出生证上已经盖着一个清晰的时代戳记:一个正在走向治理现代化的国家,需要一门专事研究“治理何以法治”的法学新学科。

正如有学者所言:“我们不缺‘枫桥经验’,不缺‘接诉即办’,不缺各地令人惊叹的社会治理创新。但我们缺一门学科,能把这些散落的珍珠串起来,告诉后来者这条项链为什么珍贵、如何打磨、怎样传承。”

这,或许就是社会治理法学诞生的最深逻辑。

《解密社会治理法学》系列纪实报道,作者:秦前松,中国实践融媒总监、中国周刊融媒体副总监、中实智库《纪法实践大讲堂》总策划、中视新媒体首席评论员、湖北法治发展战略研究院副院长、华东政法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中国社会治理与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等机构特聘研究员。

版权声明:凡标注来源为中国实践的文章、图片、视频等内容均为本网原创、作者来稿。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实践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转载本网文章请注明“来源:中国实践网”。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

底部g1

登录

📱
请输入您的手机号码。
🗝️
频道合作

申请城市频道

欢迎申请开通城市频道,即享千万流量分享传递党的声音,展示党建成果。

了解详情

中实网——中国实践智库官方融媒矩阵主网站

北京市朝阳区金台西路二号院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87960231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