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23日-24日,西北师范大学举办第二十一届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学术研讨会。来自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浙江大学、吉林大学、厦门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央民族大学、华中师范大学等高校的40余位专家学者齐聚西北师范大学,共同探讨宪法领域前沿问题。
本届论坛以“妇女”“性别”为核心范畴,以主旨发言和评议研讨的形式进行,共四个研讨单元,分别由四位主旨报告人进行汇报,17位评议人从不同视角对主旨发言进行点评及讨论。最后,与会嘉宾就下一届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学术研讨会主题进行商议讨论,并由两位学者作本次研讨会学术总结。
本次研讨会既是宪法学回应社会变迁的必然选择,也是构建中国自主宪法学知识体系的重要实践。会议将深化对宪法学基本范畴的学理认知,为完善妇女权利保障制度、推进性别平等法治化贡献更多智慧。
论坛开幕式
论坛开幕式由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宪法实施研究中心主任张翔主持。西北师范大学副校长张明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韩大元分别致开幕辞。
张明军 西北师范大学副校长
张明军校长对各位专家和同仁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向大家长期以来对我校法学教育事业的关心与支持表示感谢。张校长表示,“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学术研讨会”已经成为中国法学界最具持续性和影响力的专题学术盛会。本届研讨会聚焦“妇女”与“性别”两大主题范畴,与会专家立足中国宪法文本和宪法秩序,深入探讨宪法学原理与方法,为推动宪法上的性别平等,保障妇女权益贡献智慧。这既是宪法实施的重要实践,更是建设公平正义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期待各位专家学者能够畅所欲言、深入交流、分享经验、启迪智慧,共同为中国宪法学知识体系构建、研究方法创新贡献真知灼见,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撑。预祝本次研讨会取得圆满成功。
韩大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韩大元教授为论坛作视频致辞,祝贺第二十一届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学术研讨会顺利召开。宪法学基本范畴论坛已持续举办二十年,论坛所探讨的中国宪法学概念和基本范畴,有助于构建中国宪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中国和世界的交流也是从宪法开始的,1905年“五大臣”出国考察宪政是中国和世界的第一次交流,1902年开始的宪法研究则为考察提供了理论基础。120年前开始的学术研究,塑造了今日宪法学研究的丰富内涵。今天研讨的主题意义重大,既连接了历史和现实,同时也连接规范与价值,连接中国与世界。从历史文本和现实文化的多样性的视角理解中国宪法文本是一个充满挑战的话题,既是宪法解释学的话题,也是宪法文化的重要话题。预祝会议取得圆满成功。
郑磊 浙江大学光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郑磊教授在第二十一届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学术研讨会的回顾引导中,详细梳理了历届论坛的传承与创新,为参会者勾勒出清晰的学术脉络。谈及往届,郑磊教授特别强调2024年第二十届论坛的特殊意义:第二十届论坛于10月24日至25日在五四宪法资料陈列馆举办,恰逢全国人大成立70周年、人权条款入宪20周年,又是论坛举办的第二十届,多重节点叠加让论坛承载了更厚重的学术分量。当时论坛主题聚焦“基本权利与宪法监督”,既呼应了宪法保障人权、规范公权力的核心精神,也延续了自第十一届论坛以来持续深耕的相关议题。本届论坛在延续学术传统的同时更显创新活力。论坛主题设定为“妇女与性别”,这一范畴规范内涵饱满,为宪法学研究注入了新的视角与维度。
李娟 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
李娟老师认为,第二十届宪法范畴会议将“基本权利”与“宪法监督”两大主题范畴并置讨论,通过在研讨会的各个主题单元激烈的观点交锋与深度的思想交流,不仅促进两个范畴内部研究的纵深发展,也在二者交叉与互动处,催生出新的理论增长点与实践突破点,从而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贡献更具解释力与建构力的宪法学智慧。接着,李娟老师对2024-2025年的宪法学“基本权利”和“宪法监督”范畴相关研究作了梳理总结。对“基本权利”的研究主要从基本权利一般原理和单个基本权利两个方向展开,呈现出三个方面显著的研究进展:一是基本权利一般原理的深耕与创新,二是单个基本权利的宪法证成与体系定位,三是基本权利范畴研究的方法论自觉。“宪法监督”这一范畴形成了要素论、权力论、关系论、功能论、效力论、制度论以及个案分析的多元化研究视角,其研究进展可以归结为三个方面:一是宪法监督权配置与核心概念关系的廓清,二是合宪性审查与备案审查制度的研究视角转换,三是实践导向的宪法实施与保障。“基本权利”与“宪法监督”二者绝非彼此割裂的独立场域,而是内在统一于宪法实施全过程的有机整体,加强“基本权利”与“宪法监督”主题范畴的交叉和互动研究,不仅是深化中国宪法学理论研究的关键进路,也是提升宪法监督制度实践效能的必然要求。
李忠夏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李忠夏教授的发言由田伟博士代为进行。从为何选择这个主题、如何理解“性别”、我们理解的“女性主义”和宪法中的“性别”四个方面对本次研讨的主题进行分析。本次会议的主题是考虑到范畴会之前讨论过“婚姻”“家庭”,却从来没有讨论过妇女,而妇女解放与男女平等对于我们的宪法而言至关重要。在今天讨论“性别”,不可避免地要带入“女性主义”的讨论。女性主义在我们国家建构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这个女性主义可以被具象化为“妇女解放”。这也是我们今天要讨论“妇女”的原因。在宪法层面讨论“性别”,应该把重心放在弥合男女平等问题上的视角差异,从视角差异中探得一个男女平等的标准。这是性别平等区别于一般平等原则的特殊之处。希望通过这次范畴会对“性别”“妇女”的讨论,进一步推动这个问题朝向规范化和理性化的方向发展。
第一单元
论坛第一单元由青岛大学法学院教授董和平主持,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任喜荣作《中国妇女宪法权利主体地位的历史变革和法治建构》主旨演讲。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小敏、华东政法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教授程迈、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邵六益、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邹奕、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赵涵进行评议。
任喜荣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
任喜荣教授的主旨研究聚焦“中国妇女宪法权利主体地位的历史变革和法治建构”这一核心主题。时值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北京宣言》《北京行动纲领》颁布30周年及联合国世界妇女年确立50周年,这一时代背景为其研究提供了重要的历史坐标。
任教授系统梳理了20世纪以来中国妇女宪法权利主体地位的变革脉络。她提出,以公民身份确认、禁止性别歧视原则及男女平等实现程度为关键标尺,中国妇女宪法权利主体地位的演进可清晰划分为三个阶段,分别是20世纪初期以前的“无宪法权利主体地位阶段”、民国时期的“受限制的宪法权利主体地位阶段”以及新民主主义革命至今的“完全的宪法权利主体地位阶段”。
在妇女发展机会结构的拓展方面,任教授指出,主体地位的变革推动了机会结构的多维度突破。在人格独立与公共参与层面,宪法对妇女主体地位的确认,使妇女从家庭私人领域走向政治公共领域,政治自主性与经济自治权显著提升,这一进程与中国法治现代化同步。在立法平等层面,平等权从“适用平等”(反对特权)发展为“立法平等”(约束立法者),成为贯穿所有权利领域的基本原则,宪法规范形成“立体结构”——涵盖一般人权条款、禁止性别歧视条款、男女平等特别条款及国家保护义务条款,推动平等从政治、经济领域延伸至家庭、教育等各个领域。此外,保护重心从“抽象平等”转向“具体个体需求”,以国家妇女发展纲要为标志,注重环境改善与国际经验吸收,通过差别性保护满足妇女全面发展需求。
关于国家保护义务的演进,任教授强调其呈现从“消极不侵犯”到“积极作为”的逻辑。早期聚焦于打破婚姻家庭中的性别桎梏,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妇女个体权利,清除立法中的性别歧视;随后进入“纠偏行动阶段”,以代表性政策等措施改善妇女在资源分配、机会获取中的弱势地位,强化制度保障;近年来则针对隐性身份连带、权利克减等新问题,持续探索保护新路径,拓展权利保护的深度与广度。
杨小敏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杨小敏教授肯定了任教授的研究兼具理论与现实意义,认为其清晰地呈现了中国妇女宪法权利的历史性、本土性与实践性,尤其在梳理不同历史阶段的制度演变时,既扎根于宪法文本,又关联社会现实,为理解中国妇女权利发展提供了完整脉络。杨教授聚焦“妇女”概念的多重意涵,指出其在宪法中虽仅出现四次,但规范含义需结合语境分析。如《妇女权益保护法》中“女干部”的表述对传统“妇女”术语的突破,体现了对职业女性群体的精准覆盖;而农村妇女在土地权益分配中的特殊地位,如出嫁女土地承包权的保障问题,也需在概念阐释中予以体现,避免因笼统表述忽略群体内部差异。同时,她提出需考证“妇女”的思想源流,包括劳动妇女在革命时期作为“半边天”的历史画像——这一形象与当时“妇女解放与阶级解放相结合”的理念深度绑定,西方国际法标准(如《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对我国妇女权利立法的影响,以及集体主义权利观在妇女权益保障中的利弊等。针对变性人、跨性别者参与社会活动等前沿问题,她认为宪法学需回应性别边界模糊带来的挑战,通过对“妇女”概念的动态解读,既坚守平等保护的核心原则,又兼顾多元性别群体的权利诉求,为全球妇女权利保护提供中国实践经验,尤其在平衡传统家庭伦理与现代性别观念方面,展现中国方案的独特性。
程迈 华东政法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教授
程迈教授从历史与现实的双重视角,分析妇女宪法主体地位实现的推动逻辑及当前挑战。他指出,一个世纪以来妇女权利从“非不证自明”到“不证自明”,核心源于三方面因素:一是消除宪法法律中的显性歧视,如《大清国籍条例》中女性无独立国籍地位的规定,每消除一项歧视即推进宪法实施;二是功利主义原则驱动,解放妇女创造力以促进国家发展。如毛泽东提出“妇女力量伟大”,需要妇女参与革命与生产;三是批判传统文化中的性别歧视,各国传统文化多含歧视女性因素,如儒家文化以及基督教、伊斯兰教教义中对女性的约束。针对当前挑战,他认为法律层面的显性歧视已大幅减少,功利主义原则的说服力下降(市场已部分解决平等问题),核心矛盾转向文化层面:在批判儒家文化的性别歧视时,需提出替代性的家庭文化方案,避免家庭边缘化。儒家文化中女性在家庭中居核心地位,若仅批判而无替代,可能导致家庭从社会文化及宪法实施中淡化,甚至从小家庭走向“无家庭”,与年轻人“不婚不育”的亚文化趋势相关。此外,他反思平等的内涵:性别具有永恒性(不同于可变更的职业),若过度强调性别差异,可能使社会陷入“永远革命”。制度设计中需警惕平等的边界,如刑法对重点人员配偶(多为女性)的权利限制,反向看或体现对男性的隐性“歧视”,未来需平衡性别权利保护的方向。
邵六益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邵六益副教授认为任教授研究中的时间框架与宪法范围值得商榷。他认为“20世纪”作为时间节点界定不够精准,1900年并非妇女权利发展的关键节点,晚清民初的社会变革对妇女权利的影响更具标志性,建议以“百年”替代,并补充改革开放后妇女权利发展的阶段研究,因为这一时期市场经济的发展、法治建设的推进对妇女权利的实现产生了深远影响,如《劳动合同法》对女性职工的特殊保护条款。在宪法范围上,他提出对“妇女”的研究应纳入宪法序言的内容。宪法序言中关于妇女在国家建设中作用的表述,能更全面地体现社会主义妇女保护传统。此外,宪法解释机关对妇女权利的相关释法案例,也应纳入研究范畴。针对变革阶段划分,他认为“无权利主体地位—受限制权利主体地位—完全权利主体地位”的框架虽逻辑清晰,但需更具内涵的标准,如结合不同时期妇女实际享有的受教育权、就业权等具体权利状况进行细化,例如民国时期妇女在高等教育入学率上的限制。此外,他强调历史解释应超越法条,结合1950年婚姻法、土地法等制度实践,分析妇女经济地位的提升对宪法权利的基础作用和影响,主张跳出纯法学视角,关注社会政治变革对妇女权利实现的具体影响机制。
邹奕 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邹奕副教授以“巾帼不让须眉,今朝更胜往日”为核心,重点探讨宪法中“母亲”与“妇女”的概念界定。他指出,“母亲”作为宪法概念,其外延是否涵盖继母、养母等仍需研讨,尤其在单亲家庭、重组家庭日益增多的当下,这一界定直接影响相关权利的覆盖范围;“妇女”的宪法含义需明确年龄下限,虽然《妇女权益保障法》保护女性未成年人,但需兼顾青年群体对“女性”“女孩”等术语的日常使用习惯,避免概念与社会认知脱节。同时,他梳理了清末以来宪法性文件中性别规定的演变,认为1949年是妇女权利扩张的分水岭,这与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第二代人权观念普及以及妇女解放运动推进密切相关,此节点前后妇女在政治参与、经济权利等方面的法律保障呈现显著差异,如选举资格实现从“无”到“有”的突破。针对现行宪法,他强调第48条“妇女平等条款”的特殊性——以妇女为主体,区别于一般平等条款,并建议在研究中增加中外宪法规范的比较研究,尤其关注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在妇女权利保障方面的共性,如对妇女劳动权益、家庭角色的特殊规定等,以丰富研究的比较视野。
赵涵 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赵涵聚焦“妇女宪法权利主体地位”的概念界定,质疑其是否为规范概念,建议与部门法中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等概念对比分析,以明确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定位——是单纯的理论概括,还是具有裁判指引功能的规范术语。她提出,这一概念需明确是事实判断(如权利有无)还是价值判断(如以妇女为目的),以及是否存在从“无”到“有”的渐进性特征,即不同历史时期权利主体地位的具体表现形式,如建国初期妇女在选举权上的形式平等与当下实质平等的差异,前者更多体现政治象征意义,后者则深入到职场晋升、资源分配等具体领域。她不同意邹奕对“妇女”的广义理解,认为五四宪法至七五宪法中,“妇女”具有特定政治内涵,与国家塑造的“女劳模”“女战士”等形象紧密关联,这些形象承载着特定历史时期的国家意志与社会期待,如鼓励妇女参与工业生产、国防建设等,这种政治化的概念表述服务于当时的国家建设目标,与改革开放后更侧重个体权利的“妇女”内涵形成对比。她强调需结合历史语境把握其具体意涵,避免脱离时代背景的抽象解读,同时指出性别问题并非“外衣”,而是具有实质意义的研究对象,其背后涉及权力结构、社会分工等深层议题,直接关乎宪法权利的本质与实现路径,对司法实践中性别平等案件的裁判逻辑具有重要影响。
第二单元
第二单元由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秀哲、《法学论坛》原副主编吴岩主持,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赵宏作《女性受宪法保护的部门法镜像与实现难题》主旨演讲。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孙莹、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胡萧力、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讲师阮汨君、南开大学法学院讲师林家睿进行评议。
赵宏 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
赵宏教授提出,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除作为防御权利和客观价值外,还尤其突出了国家在妇女权益方面的促进义务。但是立法在基本权利形成上具有创设自由和权衡特权,可能导致宪法的规范命题和部门法的规范实现之间无法对应,需要对部门法中的女性权益保护进行法理分析。
首先是宪法中的女性权利条款及其内在张力。我国宪法对女性权利的保护,体现在第33条、第48条和第49条中,包括男女在规范上的平等以及国家在促进男女平等和消除不平等对待方面的积极义务。但是,上述女性受宪法保护的两个侧面并非在所有情形下都能和谐共处,从防御权中延申出的“区别对待禁止”常常都会与国家在男女平等方面的促进义务产生矛盾。国家虽然都负有促进男女平等的义务,但这种义务的范围和边界何在?
相比其他部门法,女性权利的保护难题在刑法中可能表现得尤为突出。最典型的就是性侵罪中的女性同意问题。现代刑法主张性侵犯罪所维护的就是女性的性自主权,但放在很多具体个案中又会看到其中存在的明显悖论,例如醉酒型强奸。除性侵犯罪中的女性同意问题外,女性主义保护问题近年还尤其出现于刑法有关淫秽物品的惩罚依据和认定标准上。法律宽泛的规定亦排挤了对多元化甚至是较为小众表达的认可空间。
女性权利保护的问题在民法中同样突出。例如性骚扰在实践中的认定,尤其是在权力关系下无法清晰界定性骚扰。国家以各种层次的法律文件对性骚扰进行规定,力图完善女性权利保护。伴随时代进步和女性权利意识的提升,女性对性骚扰会表现地更敏感、边界感也更强,相应地,法律同样会对男性提出更高的行为要求。
在行政法中,妇女权利保护不仅体现在给付行政领域,也需要行政机关的调控。涉及女性工作权的问题不限于法律概念上的工作,还有大量女性在家庭中承担的无法被市场量化的无酬劳动在法律上是否尊重和承认的问题,以及低技能工作所导致的“母职惩罚”是否违背了宪法对母亲提供的特别保护。
总之,宪法虽然确立了女性权利保护的国家目标,这一目标的实现却有待部门法具体展开。部门法提供了观察“女性权利受宪法保护”的具体镜像,同样让人窥见实现这一目标的现实难题。如何在促进女性权利保护的同时不至压制或是贬损其他价值,不至使法律上对权利保护问题的判断总是陷入一元论的窠臼,同样是宪法和部门法需认真思索的问题。
孙莹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
孙莹教授以“国家促进义务”与“禁止区别对待”为视角,对立法机关中女性代表占比进行观察与分析。我国的法律对于人民代表大会中女性代表的比例有明确的规定,“提高妇女代表比例”也有其政治基础。实践中,我国各级人大代表中女性代表比例总体呈上升趋势,并且一些地方人大中女性代表的占比已经超过了30%。但是,女性在我国政治领域的弱势现象仍然很明显,尤其是在领导岗位、决策岗位中。在比较法中,各国议会联盟提出三项要求:(1)保证议会各职能部门和机构中有女性担任职务;(2)有监督机构负责评估议会中性别平等状况,如一个特殊的委员会(可以是临时的,不一定是立法型委员会);(3)议会能够获得相应的能力和知识以实施各项改革措施,如将性别平等纳入预算审查的一个方面,以及为议会行政雇员以及议员提供相关方面知识的训练。影响女性代表平等的因素有社会因素、媒体因素、文化因素、选举制度等。选举配额制是实现性别平等的最主要的手段,通过立法进行配额或通过政党进行配额。女性代表比例的发展与保护妇女权利目标的实现与社会发展程度密切相关。如何解释《选举法》中“逐步提高妇女代表比例”的国家义务条款,如何基于中国国情来落实宪法和法律关于改善妇女参政环境的规定,进而发展出中国宪法学的原创性标识性概念和理论,具有重要意义。
胡萧力 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胡萧力副教授对赵宏教授的主旨报告进行了点评。该报告梳理了重点部门法中有关女性权利保护的重大争议制度,细致分析了制度的历史更迭与实施困境,并从宪法文本的内在张力出发,探讨了部门法在宪法“形成空间”下的规范边界。该研究既体现了对现实问题的敏锐洞察,又展现了宪法学与社会学等多学科知识的有机融合。在女性权利法律保护的学术探讨中,如何构建一个能够容纳多元价值的理论框架,从而形成更具包容性与系统性的权利保障方案?在基本认识上,应准确识别女性权利保护过程中涉及的多元价值诉求,避免落入一元论的陷阱。在研究方法上,提倡立足于宪法学基本框架,同时引入跨学科的研究视野。在提出具体解决路径时,可以进一步关注女性权利保护领域的重要概念与关键机制,以及价值之间的冲突与权衡。另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如何妥当处理女性权利的法律保护与民主机制间的关系?要在保障女性权利的过程中兼顾多元价值,充分利用民主的优越性,必须对以下两个关键问题作出回应:第一,应当在哪些基本权利的保障中排除多数决原则的适用,合理划定民主决策的边界;第二,如何通过参与主体多元化、建构异议机制等制度设计,确保少数群体,甚至是每个具体的女性都能获得表达的权利。
阮汨君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讲师
阮汨君老师认为,赵宏教授的主旨报告的核心问题在于法律如何对待追求性别实质平等过程中带来的损害相互性问题,并对报告内容进行进一步思考。首先是“宪法-部门法”分析框架的必要性问题。现行宪法文本的规定仅表明宪法强调对女性权益进行保护,但无法直接推导出“国家在妇女权益方面的促进义务”,更无法提出要求国家对女性进行差别保护的主张。此外,若直接从各法律部门对女性权利的差别保护规范切入,也可以直接涉及核心问题的讨论。其次是法律差别保护的类型化问题。女性权利保护问题之所以如此突出,原因就是法律实践中身份的流动性问题。在法律性别的意义上,这种身份不具有流动性。当法律以这种身份为基础做出差别待遇的规定时,其实是将法律利益相对固定地配置给了社会中的特定群体。这种利益和负担一般不会发生对调,从而也就势必会带来不具有成为这种身份可能性的群体的质疑。最后是女性主义的理论位置问题。女性主义在法律中的面貌大有差异,其背后实则是法律中心主义和国家主义,本质上是国家实现社会控制的手段。当我们去评估与性别问题相关的法律制度和公共政策时,同样要考察女性主义在其中到底是工具性的还是目的性的,要将它与其他话语区分开来,有针对性地讨论性别议题。
林家睿 南开大学法学院讲师
林家睿老师提出了评议的核心命题:部门法已然为性别平等的议题提供了如此丰富的资源和素材,这将如何影响宪法视域下的平等权保障?宪法在“保持开放”的同时,如何发挥“框架秩序”的指引作用,恰当地厘清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边界。相较于自由权,平等权的内涵更为复杂,需要从宪法学研究的范式对平等权进行功能建构。在界定作为主观权利的平等权内涵时,往往容易导向一种不当的狭隘化。平等权不应局限于“同等对待”,否则,极容易导向一种极端机械的平均主义。平等权不仅防御公权力“不合理的差别对待”,而且还会防御“不合理的同等对待”。此外,对“本质上相同/不同”的判断不应恣意扩张,尤其是在审查公权力行为的“同等对待”时。在平等权的防御权功能框架内,评判“本质上何以不同”应当相当审慎,这不仅将影响我们判断“是否”触及平等权的防御权功能,还将影响我们判断应当“如何”进行差别对待。不能全然用“同等对待”来概括平等权防御权功能的内涵。其次,无论是法律平等抑或实质平等,其实现程度往往只能在“可能性保留”之中确定。在事实层面,推动实质平等的实现也需要国家财政提供一定的给付。性别平等的议题仍面临挑战,不要过度侵犯民主空间和陷入价值冲突中,仍要恪守宪法研究规范。在进行宪法正当性审查的过程中,宪法的介入强度有必要依据不同的内容进行适当调适。
在自由讨论环节,华东政法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教授程迈、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邵六益、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邹奕、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翟晗围绕主报告人的报告进行深入提问。赵宏教授对四位学者提出的问题进行了回应,并对评议环节各位学者的观点进行分析讨论。
第三单元
第三单元由《江西社会科学》副主编、研究员叶萍、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云亭教授、副院长罗杰主持,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梁洪霞作《男女平等的宪法意涵及其判断基准》主旨演讲。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刘练军、湖北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冉艳辉、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馨宇、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讲师路平新进行评议。
梁洪霞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
报告之初,梁洪霞教授提出“在国家公共和私人决策领域是否应该准确划定女性成员的占比以及占比多少为宜?”的提问,并结合我国近年来国家公务员多个岗位按照男女性别进行等比招录和国家放开三胎后女性生育意愿仍然持续走低等社会现象,引出报告主题。接着,梁教授从平等权的“正本清源”、男女平等的宪法规范解读、男女平等的合宪性事由及保护方式、男女平等的判断基准四方面依次展开论述。
报告第一部分,梁洪霞教授指出,男女平等是平等权的下位概念,对平等权本身作充分的学理阐释是讨论男女平等的首要问题,并从平等既是宪法原则也是宪法权利、平等作为宪法权利的基本内涵、平等权之“平等判断公式”的实体化、平等权在基本权利体系中的独立价值四个方面进一步厘清了平等的权利属性,解析平等权的特殊构造。
第二部分是关于男女平等的宪法规范解读。我国《宪法》有关男女平等的规定呈现出三重样态,《宪法》第33条第2款是一般平等权条款,第48条男女平等条款属于特别平等权条款,构成了男女平等的主要宪法依据,而《宪法》第34条与第49条有关性别或妇女的基本权利特殊规定与第48条发生了竞合,更加突显宪法的重点保护意旨。
第三部分是关于男女平等的合宪性事由和保护方式。一是基于男女生理的天然差异需要法律基于这种特殊性从实质平等的角度给予特殊对待。二是整个社会形成的脱离了女性本身的生理特征、实际能力和发展需求的认识,构成了对女性的歧视。三是现行立法虽然给予女性在怀孕、生产和哺乳期间的特殊照顾,但女性为生育耗费的大量时间和精力目前还得不到相应的补偿。
在报告第四部分,梁洪霞教授首先提出了男女平等的三阶层审查框架,即“男女平等的保护范围”“涉嫌侵犯男女平等”“涉嫌侵犯男女平等的合宪性论证”,并指出对平等权的审查不同于基本权利的限制,二者在手段上有所区别,可能涉及到不同的必要性和均衡性审查标准。接着,就男女平等中的比例原则适用问题,从男女区分的目的是否正当、男女区分能否促进立法目的、在肯定男女区分前提下是否存在较小程度的损害手段、多重区分下不同的区分程度与不同区分之间是否显失均衡四方面展开详细论述,并结合美国式的中度审查基准及审查强度理论对比例原则的适用予以一步精细化。最后,梁洪霞教授从生育责任视角对男女平等的内涵进一步延展阐述。
刘练军 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刘练军教授首先肯定了梁老师的研究为完善男女平等的宪法保障体系奠定了重要学理基础。一是将“男女平等”这一社会议题纳入宪法学视野进行系统性解析,通过阐释宪法相关规范之间的关联,建立起一套针对男女平等的层级化宪法保障框架。二是创新性地提出了男女平等的判断基准,为平等权案件提供了具体的分析路径。三是聚焦政治参与和生育补偿两大核心症结,对当前社会中存在的男女不平等现象进行了深刻剖析。接着,刘教授从研究方法、理论观点及现实关怀三方面,指出了报告存在的不足及完善空间。一是文章的理论构建在实证研究基础方面尚有深化空间,在论证配额制适用条件或生育补偿的必要性时,应进一步夯实“性别劳动参与率”等实证数据支撑。二是报告在界定男女平等权的宪法保护范围时,对《宪法》第48条与第49条之间的规范边界与功能定位差异阐释不够清晰,存在保护范围交叉的模糊地带,“三阶层审查框架”在应对系统性、历史累积性的结构性性别歧视方面存在局限。在援引美国中度审查基准构建本土判断标准时,其与中国特有的宪制架构的融合深度仍有待加强。最后,刘教授指出,在数字时代男女平等面临一系列新型挑战,将这些新挑战纳入宪法平等权的考量范围,并思考如何将其融入或扩展既有的审查基准,是未来研究的重要方向。
冉艳辉 湖北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
冉艳辉教授肯定了梁洪霞教授报告的重要价值,但该研究对男女平等相关条款的价值维度关注不够,对我国在男女平等问题上作出的或者应当作出的价值判断探讨不足,现有的研究只做到了将“平等判断公式”转化成“男女平等判断公式”,而对“男女平等判断公式”的“实体化”探讨不够。冉教授认为,第一,对男女平等的解释也不仅是方法层面的问题,应加强对男女平等的宪法意涵挖掘;第二,对男女平等相关规范的解读,需要结合对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男女平等的真实问题、相关理论思潮及立法中价值判断的争议所在;第三,对男女平等的合宪性事由的提炼应体现“男女平等判断公式”在中国语境下的实体化效果。最后,冉教授就“宪法上男女平等判断基准的价值之维”问题阐述了自己的观点。一是平等权的实体化过程中,尽管存在类似的分析框架或“公式”,但以不同的价值判断作为引领,会导致不同的结果。二是平等权的实体化是通过权衡相关主体的利益诉求并作出价值判断实现的,这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没有一个具有确定性的最优状态或配比。三是随着对平等内涵的不断深入探讨,女性追求自身权利的斗争从关注平等问题,转向关注差异问题,最后转向超越平等与差异的两分法,宪法上的男女平等也应当从关注性别之间的差异转向关注妇女内部的差异和认同。
刘馨宇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刘馨宇副教授指出,客观上的不平等对待又可细分为,立法者做出不平等对待行为、立法以外的公权力主体做出不平等对待行为和私主体做出不平等对待行为,前两种情况涉及平等权的防御权功能,而第三种情况涉及的是平等权的保护义务功能。梁教授的研究在问题视角上,涵盖客观上构成不平等对待的所有情况,即报告前三章的分析范围,而在第四章判断基准时则仅聚焦于对立法者做出不平等对待行为的审查,讨论范围较前三章明显缩小。刘老师认为,第一,平等权与自由权存在一些本质差别,理论上平等权不存在所谓的保护范围。第二,对男女本质是否相同的判断应关注个案中的具体问题,同时,不应只分析男女区别对待的情况,还应考虑男女存在实质差异却被相同对待的情况。第三,男女平等与女性权利保障不是完全相同的命题,男性平等权也是男女平等的规范意涵,从理论上讨论男女平等的宪法意涵时不宜忽视男性处于劣势地位的情况。最后,刘老师指出,在强调立法者对于促进男女平等的重要作用的同时,也需要考虑到不得过度将国家促进男女平等的义务转嫁给第三人。而且,国家引导性别平衡可能会导致的问题除了不当干预市场外,还可能涉及反向歧视和另一种形式的正向歧视。
路平新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讲师
路平新老师指出,梁洪霞老师的报告对现有理论予以改进,综合了对当下紧迫问题的问题意识与国内外前沿理论,服务于合宪性审查的理论构建与实务操作,是一篇相当有价值的、成功的报告。接着,路老师认为,“平等”流传千年的经典公式“相同者相同对待,不同者不同对待”本身就是一个不包含任何内容的“空洞”概念装置,是一种“循环论证”。并引用美国宪法学者韦斯腾的文章《论平等的空洞观念》,指出美国学者对平等权的“隐忧”,认为美国对平等权问题的处理对我国具有充分的借鉴意义,提醒我们要警惕现有平等权教义的局限性。平等意味着“对待相似的事物应相似对待”,但对“相似”或“不同”的判断需要引入外部规范来判断“怎样的人或待遇是相似或不同的”。同时,平等又是一个有着巨大道德修辞力量的语词,使用者可以进行道德批判。路老师认为,平等权的教义很重要,系统性的教义建构有着哲学诠释学的“视域融合”意义,但也有其局限性。美国宪法上传统的平等权理论是在“布朗案”之后逐渐形成的。但看似价值中立的归类原则在实践中却无法做到真正的中立,存在隐形歧视的问题。要解决隐形歧视的问题,宪法对于国家的要求是“积极作为”,前提是承认某个群体属于“弱势群体”,而非假装国家严守“客观中立”。要实现宪法上的男女平等,必须首先承认“妇女”在宪法上有明确的地位和意涵。
第四单元
第四单元由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院长陈鹏主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性别与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谢海定作《宪法研究中应用性别研究方法的可能与限度》主旨演讲。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宏英、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何晓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田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林栋进行评议。
谢海定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性别与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
谢海定教授的报告从方法论层面入题,将性别分析作为宪法研究方法。首先,报告介绍了社会性别与性别分析方法的概念、历史发展脉络,并提出了性别分析方法的五项要点。接着,谢海定从价值与潜力两个层面论证了宪法研究中应用性别分析方法的可能性。他认为,在宪法研究中应用性别分析方法,通常可以从揭示宪法文本中的“性别盲点”、推敲宪法文本在性别平等规范表达方面的准确性、审视既有的宪法解释方法是否存在固化性别偏见的可能性、从性别上分析宪法实践脱离宪法文本的表现和成因、基于性别视角对重要宪法事件、案例进行分析研讨、推动“性别平等”的实质化理解、拓展宪法上的权利类型、分析不同权力场景中的性别比例及其可能对性别不平等的进一步影响。通过引入性别视角,性别分析以关于性别平等的实质化理解为基础,可以对宪法文本、规范内容、实施机制、实施效果等进行审视和辨析,为宪法的解释、修改和具体化(立法、政策)提供性别理论支撑,从而推动宪法的发展演进。
之后,谢海定教授分析了在宪法研究中应用性别方法的限度。他指出,宪法在属性和功能方面对应用性别方法存在限制:性别分析方法更多存在于具体场景之中,与宪法的更高抽象性、稳定性之间存在张力。性别分析方法在宪法研究中的应用,需考虑其对宪法系统各项功能发挥、改进的价值。从维护宪法权威的必要性、对共识给予批判的充分理据层面,性别分析方法的应用会受到比在其他领域中更多的限制。此外,性别分析方法自身在理论上不充分,使其容易受到质疑、引发争议,从而影响方法应用的实际效果。最后,谢海定从中国自主的性别分析方法的知识建构作总结。他认为,性别分析有必要迈向中国自主的知识建构进程,褪去意识形态色彩、适宜淡化和消解其批判者的角色,而以建议者建构者面貌出现,以宪法上的法律平等原则为核心,结合其他法律分析方法、社会分析方法,一起为在各种实践场景中实现人人平等发挥知识上的推动作用,结合本土的历史文化和社会发展,理清性别问题的来路,明确未来的去向。
王宏英 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王宏英教授以“苏菲的幽灵”为导引,引出了女性的公民身份整体性的讨论。认为从宪法学角度对该问题进行论证的前提应当是寻得恰当的指南针式的方法论指引。在回顾了国内关于社会性别分析方法的研究状况后,进一步澄清了宪法的性别分析方法的内涵,认为这种分析方法本质上属于宪法功能主义方法论,与传统的宪法释义学方法论相对。宪法的性别分析方法的价值在于揭示宪法文本的性别盲点;推敲宪法文本表达的准确性;审视既有宪法解释方法的偏见;分析宪法实践脱离宪法文本的表现和成因;揭示既有宪法观念中的性别盲点;推动性别平等的实质化理解;拓展宪法权利类型;分析不同权力场景中的性别比例及其影响。特征是从宪法文本外部视角观察宪法,侧重考量宪法在女性权益保护上的历史或现状,这种分析方法本质上属于宪法功能主义方法论,与传统的宪法释义学方法论相对。前者是积极的批判性的,后者是保守的,尊重文本的。在此基础上指出,后女性主义时代,关于宪法的属性和功能对于性别分析方法的外在限制、关于性别分析方法的内在理论局限,难以弥合平等和差异之间的二律背反,既要追求一律平等、又要强调女性经验;追求了作为复数的女性一律平等,又同时抹杀了作为单数的女性个体差异。最后进一步论证了针对社会性别分析方法的宪法自主知识建构是十分必要的。
何晓斌 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何晓斌副教授认为谢海定教授的研究从性别分析方法的共识出发,既从规范层面揭示了宪法文本与宪法研究在性别问题上的模糊性和盲目性,又以“性别权力”为主轴展示了性别分析在权利保障和国家权力运行两大领域的实践价值。从性别分析方法及其宪法应用两个维度分析了该方法的局限性,并结合中国语境总结了在我国宪法研究应用性别分析方法的可能领域和方式。何老师认为,宪法学对于性别问题的分析,主要围绕性别平等展开,其目的在于“以关于性别平等的实质化理解为基础,对宪法文本、规范内容、实施机制、实施效果等进行审视和辨析,为宪法的解释、修改和具体化提供性别理论支撑,从而推动宪法的发展演进”。新中国的男女平权受到世界范围内妇女解放运动的影响,但也呈现出一些独具中国特色的因素,并且是在革命和改革进程中完成的。从运动过程来看,男女平等运动更多承担了革命性的任务,从规范上来看也更加迅速和彻底。宪法所规定的平等权是为了实现对每个公民的平等关照,在宪法视野下,我们需要将目光更多地聚焦于男女共有的脆弱性上,将歧视问题的解决寄希望于男女两性之间的互相关照。
田伟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
田伟老师认为,就宪法学自身的研究而言,引入性别分析、女性主义的方法,能够为未来的研究奠定基础,并从比较宪法学上运用性别分析方法的实例展开论述。首先是性别平等与基本权利理论。性别平等首先是一个基本权利问题,性别分析方法对性别平等问题的分析有实质化理解平等权和主张彻底超越平等/歧视两种进路。我国对平等权的规定仍停留在形式平等的层面。德国、加拿大等国家的法律规定和判例则更多涉及实质平等的层面。例如德国1992年的“禁止女性夜间工作案”,成为平等权实质性理解的转折点。最新的讨论在于能否将此种实质性的平等观适用于其他禁止分类事项,例如出身、种族、政治见解等。第二种理解是主张彻底超越平等/歧视、相同/不同的传统范式,引入宰制、等级的视角,将性别平等置于性别权力结构中进行认知。按照此理解,性别问题成为等级问题,禁止歧视与矫正不平等二者将合二为一,任何固化和加深性别等级的法律规定都构成性别歧视。在国家机构法领域,性别分析方法带来的启示在于如何能够使女性平等地参与政治和决策过程,要求我们消除性别偏见。相比于多数选举制,比例选举制更有利于女性当选代表。
林栋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
林栋博士认为,社会性别概念与性别分析方法作为近年来引人瞩目的学术议题,哲学、社会学、历史学、经济学、政治学都从各自学科的视角对这一议题进行了充分关注,然而宪法学则回应较少,谢海定教授的研究对于宪法学如何应用性别分析方法进行了全景式的梳理和分析,具有重大的学术意义和学术价值。宪法学研究首先需回到宪法文本的思考语境,其中便包括了宪法文本中的性别盲点,性别平等规范表达的准确性,性别平等规范解释的更新,以性别视角分析宪法实践脱离文本的成因以及对宪法案例的评析,权利论证和国家权力类型的分析等值得深挖的具体问题。宪法解释既要实现宪法的价值目标,同时也要求解释者从视角出发,对于“事物本质”和“社会结构”有所深刻理解。性别视角的切入,既会形成一种发展现有的宪法规范的动力,同时也为性别视角本身提出了“如何宪法化”的任务,同时为建构中国自主宪法知识体系提供动力。宪法知识与新出现的社会观念之间密不可分的关系,变迁中的社会观念是宪法直接调整的对象,而对社会观念的宪法回应也构成了自主宪法知识生产的基本路径。宪法解释是对新出现的社会观念进行回应的主要方法,同时也在宪法解释的过程之中生成了自主化的宪法知识体系。此外,宪法学中应用社会性别概念及性别分析方法的切要,在于在宪法解释中贯通社会性别观念。
闭幕式
论坛闭幕式由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院长何俊毅主持。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翟晗、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海平作学术总结。
何俊毅 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院长
何俊毅院长对各位专家学者表示感谢,并提议共同商讨下一届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学术研讨会的主题。张翔教授提出讨论主观公权利。公民诉权、民法请求权等与宪法主观公权利概念关系密切,多个部门法学科需要宪法学回应。赵宏教授认为主观公权利概念是从宪法学引入的,作为基本权利的属性被界定。该概念在行政法中获得长足发展,决定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判断,以及改变行政法的认知,带来行政诉讼审查模式变化,从违法性审查过渡到请求权的审查,连接了各部门法。回到宪法中的基本权利框架之下,保护义务、基本权利权衡等问题是跨学科的议题。刘练军教授认为宪法是组织法,应当讨论监委会,回应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等问题。任喜荣教授提出讨论程序法治。备案审查、宪法实施等议题兴起,宪法学进入技术性时代,需要讨论独特的宪法程序。梁洪霞教授认为应讨论公民基本义务,该议题与社会主义国家有深入联系,连接起国家权力、社会主义、公民基本权利等话题。汪西兴博士提出,应讨论代际问题,回应社会热点。程迈教授认为可以讨论社会的概念以及在中国宪法中的意涵。杨小敏教授认为应讨论宪法教义学方法。赵涵博士认为应讨论比例原则,重新挖掘其内涵,明确概念,明确部门法之中罪刑法定等类似概念的适用。路平新老师认为,应讨论教义学的概念,以及宪法教义学与民法、刑法教义学,中国与外国的教义学的区别,以教义学作为宪法基本范畴进行探讨。
翟晗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本次会议在“妇女与性别”的范畴主题下,已经呈现出“内涵饱满、层次丰富”的讨论,在方法上也出现了明显的经验与规范的分野,当然讨论中也出现了激烈争论,我将尝试按照以下几个脉络,串联起个人在本次会议上的学习收获和一些可能的反省。
第一,还是回到本次会议的主题:妇女与性别。会议讨论中,以“女性”为核心的性别讨论在规范意义上已经延伸到性别平等、性别歧视、宰制禁止、乃至性别正义。而经验视野下的术语往往更有批判力度,比如反父权话语、母职惩罚、职场中消失的女性等等。但对“妇女”的讨论明显不足。当然对于这一点,在提问环节赵宏老师给出了一个答案,即妇女是我国法律对女性主体的规范性称谓。那么以此为起点,何为“妇”?这个字可能在法律上意味着独立的性同意能力,文义上可能意味着成年女性,社会认知中往往关联已婚的身份,或多或少带有私人生活领域的暗示。那么,在“社会—法律”的情境下,宪法目光中的女性就至少有双重身份:作为女性的公民,以及承担母职的个人。在我国社会主义国家建设和宪法的历史中,“妇女”还有法政词汇的面向,是社会主义革命中女性获得政治主体地位后,在新的社会主义国家里新身份的称谓,明显带有光荣修辞;那么妇女之妇,在这个脉络下反而会为女性带来公共地位。在这个社会主义面向中,我国第一部《婚姻法》的功能才能在“历史经验—社会主义—妇女解放”的三重维度中进行准确定位。同样,只有在这个背景下,我们才可能对一些问题有更准确的答案,比如昨天出现的,如何理解我国宪法中的“妇女干部”以及背后的“妇女工作”,乃至是社会主义宪法自身性别视角的特殊性。
第二,有一个隐约的意识贯穿了四场讨论,就是学术立场上宏观的分野:自由主义还是国家主义。但时间所限,此处讨论还没有走向纵深。类似主题的讨论在近代史乃至妇女研究中已经比较成熟,我国从近代启蒙开始,关于“女权”概念的论说就是国家主义底色,而后在社会主义革命妇女解放的主题下获得新生。自由主义脉络的智识资源要晚到改革开放后,但直接参与了当代中国妇女研究共同体的产生与发展。基于我国宪法文本,其实这两个脉络的影子都可以见到,反而出于宪法学的关注,本次会议中的讨论没有回避保护妇女的国家义务,但大多围绕国家的积极义务。在此我反而有个好奇的追问,在妇女和女性的法律议题上,哪些内容要留给社会的自治领域而不留有国家主义式、法律父权主义式的焦虑,比如性别平等的主张是否可以在私人自治领域自动放弃?也有待我们在未来对中国现实的进一步观察。
第三,在研究方法上,开头已经提到,四场讨论呈现了明显的经验与规范分野。当然也出现了跨学科研究方法的呼吁。能经历中国宪法学知识体系创生的时代,是一件幸事。那如何基于中国经验成立概念清晰、逻辑妥帖的教义分析?通过特定语词的具体分析,是否能够帮助我们看到宪法解释、规范分析的语义边界?这些边界是由规范自身定义的,还是说实际上来自现实中特定权力结构与规范的互动?也正如域外判决揭示的,规范解释如何看到社会现实?我想这些都是超越具体概念的方法论叩问,也会不断带来研究方法之于中国宪法学的自省与创新。
第四也是最后一点,这个评议的题目是“可能性的时刻”。一切事物的开始,都带有某种迷人的可能性。我想在此分享一个我国近代启蒙思想史中很有意思的发现,也是我2020年写作《国家想象之镜:中国近代“女权”概念的另一面》这篇文章时的结论。在近代思想家的书写中,“女权”这个词自从出现,是什么站在它的对面呢?从此时此刻2025年的眼光看,很多人会说,肯定是男性呀,不然怎么会有男女平等呢?但实际上在当时启蒙思想家的论说中,女性直面的是国家,这样的话语结构通过女性“国民之母”的职责实现。相应地,男女平等的意思是女性和男性一样都要为国家未来的强盛承担责任。这样更宏伟的时代目标,使得女性法律上的受教育权、工作权、乃至选举权、参政议政权都获得了正当化,还激发过关于堕胎权利的宽容争论。其中还有一个细节是,当时出现过“反才女论”。因为女性如果只会琴棋书画做一些诗词创作,并不是进入公共领域有所作为的主体,反而是屋檐之下讨男性欢心的服从行为而已。这是一百多年前中国知识精英讨论中国妇女和女性的独特知识景观,我想也能侧面回应谢海定老师讨论组关于性别分析方法之于中国的边界,因为这样的智识结构依然存在于中文书写的深处,时不时提醒我们来自西方晚近的社会性别二元框架究竟能否直接适用于中国妇女与性别研究;如果不完全能,如何加以改造。
李海平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
在第一单元,任喜荣教授描绘了二十世纪中国妇女宪法权利的“百年画卷”,勾勒出妇女从无权利主体地位到限制权利主体地位再到完全权利主体地位的变迁史,论证了妇女权利国家保护的重心转移,即以妇女个体权利保护修正对婚姻与家庭的整体保障,以禁止歧视和纠偏行动重构立法中的性别关系,探索妇女权利救济新领域。四个评议角度各异。杨小敏教授聚焦概念问题,从文本、语义、历史多个维度解析妇女概念的含义;以“限定概念成为有效的研究技艺”作结,实质上是一种无声胜有声的批评方式。程迈教授则认为“目前中国法律中似乎很难找到在形式上歧视女性的规定”,“目前束缚女性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制度和文化很少存在”。邵六益老师提出什么是确定历史研究的时间起点和发展节点的正确方式?分析妇女宪法地位是否需结合序言的规定?文本解释意义上的时间叙事能否表达历史解释的真义,是否需将经济、政治、社会等历史变革拉入到分析之中?邹奕老师展示了其作为原旨主义解释代表人物的分析方法,通过制宪史资料阐明妇女权利条款何以写入宪法及其背后的深意。赵涵博士认为妇女的宪法权利主体地位和妇女宪法权利主体地位两个概念有根本差异,将妇女宪法权利主体地位作为独立概念尚须深入论证;同时,对妇女权利主体地位三阶段说提出质疑,认为在被称为妇女无权利地位、限制权利地位的时期,妇女地位并非想象中那么低微,在被称为完全权利主体地位的时代也并非尽如人意。
赵宏教授将目光引向中观层面的部门法领域。在阐述宪法妇女权利条款的规范含义后,分别揭示了刑法、民法、行政法中平等干预面临的自由和平等的张力,认为需破除女性主义一元论的窠臼,在多元价值权衡的技艺中兼容自由和平等的价值。孙莹老师以人大代表配额比例的变迁为例,验证国家对男女平等干预导致的价值冲突。胡萧力老师接续报告提出的多元论话题,基于女性群体内部的多元差异、研究视角的多学科需求,阐述多元化价值得以实现的多元路径。阮汨君老师提出宪法-部门法分析框架必要吗?法律差别保护为何及如何类型化?女性主义是否是自由与平等价值失衡的唯一原因,其背后是否有国家主义的影子?林家睿老师强调提供稳定统一的宪法分析框架的必要性,并给出以基本权利双重性质化解自由和平等冲突的方案,阐述宪法与民主政治之间空间划分的重要意义。
梁洪霞教授主要致力于微观分析框架的建构,论证了男女平等规范合宪性审查的三阶层框架——“男女平等的保护范围→涉嫌侵犯男女平等→涉嫌侵犯男女平等的合宪性论证”。本单元评议人提出几点问题。一是平等权审查框架如何本土化?刘练军教授认为:在援引域外理论时,需加强与中国特有宪制架构的深度融合。路平新博士用大量篇幅叙述美国平等权审查理论的学术争议和社会影响,意在说明不能只看域外法理论的积极面,也要正视其消极面,尤其不能对域外理论引发的理论争鸣、实践困境和社会问题不闻不问。二是对男女平等规范的合宪性审查,适用自由权审查框架是否可行?刘馨宇老师认为,梁老师三阶层审查框架第一层的保护范围审查并非必要,平等权审查通过二阶审查即可完成,且须考虑国家保护义务下平等权审查的特殊性。三是如何避免比例原则审查框架的空洞?冉艳辉教授就比例原则审查中的价值衡量问题展开细致分析。
谢海定教授在剖析性别分析方法的价值、潜力和局限性的基础上,提出应扎根中国历史文化土壤进行自主的知识建构;立足中国宪法文本资源,从性别界定入手,围绕法律是否应当及怎样界定性别,何时需要及以何种方式介入性别争议的研究思路。评议人王宏英教授揭示了性别主义方法的功能主义本质,阐释了谢老师提出自主知识建构思路中蕴涵的宪法解释学意蕴。何晓斌老师通过三重反思得出结论:在宪法视野下,歧视问题的解决须聚焦男女共有的脆弱,寄望于男女两性的互相关照。林栋博士的评议另辟蹊径,借助对文本、目标、视角三要素宪法教义学的厘定,提出了宪法解释融贯社会性别观念的可行性,回应了宪法中性别研究的自主性问题,提供了宪法解释回应社会性别观念的路径。提交评议文章的王建学教授认为,性别是宪法议题而非宪法研究方法,性别作为宪法议题无须论证,性别分析方法运用不存在限制与限度问题。
最后提出几点思考。一是何为男女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多数报告和评议提到我国宪法确立的男女平等是“形式平等基础上的实质平等”。问题是: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区分的原理在性别领域是否有特殊性?基于先天生理差异的“不同情况不同对待”属于形式平等还是实质平等?国家保护男女实质平等的范围和界限在哪里?男女实质平等的国家保护中蕴涵着“女性—国家—男性”三方关系结构,是否需要建构男女形式平等合宪性审查与男女实质平等合宪性审查的二元框架?只有厘清这些问题,才能避免应平等的情形不予平等、不应平等的情形强行平等、把男女平等作为政治正确。遗憾的是,研讨会似乎未对这些问题展开充分讨论。
二是女性基本权利释义学的本土化如何可能?仍需追问的是,非本土化现象的根源何在,是否是因为理论建构偏离了法释义学知识生产逻辑所致?文本解释、概念提炼、体系化建构的先后展开、循环往复,是法释义学知识生产的基本逻辑,遵循这一逻辑建构的法释义学自然是本土的,关键在于坚守法释义学知识生产的逻辑。如果以预设的理论为起点代替以文本为起点,概念提炼和体系化建构脱离文本,本土化理论的建构便难以完成。如何在遵循法释义学知识生产逻辑的基础上建构女性基本权利释义学理论,是需要认真对待的重要问题。
三是我国宪法确立了何种性别观?人是观念性存在,人的行为受观念支配,不同宪法解释方案的背后具有宪法观的支撑,不同宪法观下对同一文本、同一条文的解释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博肯福德曾经梳理了支配德国基本法解释的五种理论,并主张回归基本法确立的宪法观进行宪法解释。研讨会部分学者字里行间显露出强女性主义的理论痕迹,部分学者的论述中或多或少有自由主义或保守主义的底色,还有学者隐约体现出社群主义的影子。需追问的是:我国宪法究竟确立了何种性别观?目前的讨论基本没有触及这一问题,而这恰恰是性别问题宪法研究的必要之维
编辑:秦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