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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实智库名刊摘要|《法学评论》2025年第5期

浏览:16305次 发布时间:2025-09-24 21:10:26

《法学评论》2025年第5期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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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特稿

法律史学科危机论

的由来、根源与破局

作者:尤陈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摘要:仔细梳理我国法学界在不同时期出现的法律史学科危机论,可以发现其表述方式和言说要点存在着微妙的变化。如果说法律史学科在课程教学、考试科目设置等方面的“危机”属于表象的话,那么法律史学科深层的“危机”则在于,其对于法学知识共同体而言的契合度和贡献度,如今正在受到来自其他法学学科的不少研究者的质疑。在有关法律史学科“危机”的明确言说或潜在意识的推动下,许多学者都将法律史研究方法及范式的革新视作能够帮助法律史学科摆脱困境的一种对策,并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当谈论法律史研究方法及范式的革新时,法学院系中的法律史研究者应当从单纯的个人偏好跃升至学科整体定位的高度进行思考,强化法学学科认同意识。唯有如此,法律史学才有可能赢得其他法学学科的真正认同,维系其在法学当中作为二级学科专门设置的正当性,进而在法学界当中获得长远发展。

关键词:法律史学科危机论;法律史研究方法;法律史研究风格;法学学科认同意识;法学知识共同体

行政机关自我纠错的

法治实践与制度构建

作者:王红建,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摘要:行政机关自我纠错应是行政系统内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途径,但当前制度实践存在理念偏差、启动方式混乱、纠错程序缺失、能否纠错具有偶然性等问题。行政行为的存续力与司法判决的确定力存在本质区别,对于尚未发生不可争议力的行政行为,原行政机关有自我纠错的职权和职责,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也可在案件审理程序中建议行政机关自我纠错。相较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行政机关自我纠错在审查深度和强度、行政主导性以及纠纷解决效益等方面展现出显著优势。在制度完善上,应精准限定行政机关自我纠错范围,明确有限纠错、程序正当、利益衡量等原则,构建包含回避、第三方参与、听证等在内的核心程序,建立责任豁免与追究机制以平衡纠错激励与责任约束。通过立法整合地方经验、强化程序正当性,推动自我纠错从实践探索走向制度定型,以实现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为法治政府建设提供制度支撑。

关键词:行政机关;自我纠错;实践总结;制度构建

《商标法》“其他不正当手段”条款的限用与废除

——注册商标无效宣告与反“内卷式”不正当竞争的视角

作者:孔祥俊,上海交通大学讲席教授、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院院长。

内容摘要:“其他不正当手段”是充满不确定性的商标无效事由,现实中的滥用又使其成为“内卷式”不正当竞争的重灾区。1993年《商标法》引入“其他不正当手段”条款以来,其法律定位几经改变,并被应急性地用于规制非使用性批量商标注册,后逐渐演化成2019年《商标法》第4条非使用性商标禁注事由。“其他不正当手段”的适用基础本应丧失,但已频繁地误入“惟惩罚论”“惟手段论”“惟数量论”的适用歧途,出现了本末倒置的功能错位和适用变异,特别是被扩展适用于攀附性及单纯数量多的商标注册,且经常疑似代行保护在先权利的相对事由功能,使其本以制止不正当竞争为目标,却被异化为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利器,激励和便利了相互无效注册商标的“内卷性”恶性竞争,造成法律和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鉴此,当务之急是在以前的遗留案件中回归“其他不正当手段”的本意,并以现行《商标法》第4条第1款替代其常规适用,使其原则上处于备而不用的兜底条款状态,且尽快在当前法律修订中予以废除,最终回归商标注册与无效事由的同一。

关键词:注册商标无效宣告;其他不正当手段;绝对事由;非使用性商标注册;“内卷式”不正当竞争

专论与争鸣

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宪法三维度:

表达、价值与建构

作者:曾庆辉,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摘要:全过程人民民主立基于人民政权,构建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制度体系,为宪法确立的国家治理框架注入了强大政治动能,成为将宪法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的关键支撑。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是全过程人民民主最根本的法律载体、价值指引和制度保障。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宪法建构,需要在宪法中明确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宪法地位,将“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全面写进宪法性法律,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健全保障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宪法实施制度。

关键词:全过程人民民主;宪法表达;宪法价值;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

行政逐利执法的

形成机理与规制路径

作者:李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警察法学研究中心研究员。

内容摘要:逐利执法主要有过度型、选择型、异地型、运动型、寻租型等实践样态。基于公共选择理论“经济人”假设,逐利执法利益结构中存在一定获利空间和利益冲突。执法目的逐利化,追求经济利益且反噬正当目的。逐利执法手段不合法、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没有执法资格或法律依据、滥用行政执法裁量权。在财政压力背景下,个别执法机关与地方政府的利益捆绑、收支两条线的法律异化、执法绩效考核的错位、执法裁量权扩张与监督不足构成逐利执法的形成机理。从现代法治精神和新公共管理理念维度观之,应当提升执法经费配置主体中立性以弱化地方关联、革新执法经费支出标准以切断收支关联、重塑执法绩效考核标准体系以形成正当导向、强化执法裁量约束与监督以促进执法规范,确保根治逐利执法顽疾,从而推动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显著提高,确保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的满意度大幅上升。 

关键词:逐利执法;小过重罚;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行政裁量权

数字资产财产犯罪的

支配关系逻辑与规范判断

作者:赵桐,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助理研究员。

内容摘要:数字资产是超越了物债二分结构的财产犯罪新型研究对象,物债二分财产权结构导出所有权与整体财产两种财产犯罪解释进路,前者在数字资产犯罪中引发罪名区分困境,后者无益于发挥财产犯罪法益限定功能。财产犯罪行为通过对支配关系的改变,打破与建立新的法律关系,进而导致经济利益减损,因而财产犯罪保护的法益本质上应当是支配关系的合法则运转。支配能力是支配关系存在的根基,保证了权利人排他性处分、使用或放弃数字资产,窃取与毁坏行为通过剥夺支配能力,直接导致支配关系法益受损,从而构成财产犯罪。支配意思保证了数字资产变动的正当性,诈骗、敲诈勒索与侵占行为通过压制被害人支配意思,或使得被害人支配意思落空,实质损害支配关系法益,进而构成财产犯罪。 

关键词: 数字资产;财产犯罪;支配关系;物债二分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

实践反思与体系重塑

作者:周新,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摘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提高诉讼效率,推动案件繁简分流及促进司法公正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面临制度定位模糊、程序分流效果不佳以及被告人权利保障不足等问题。鉴于此,未来有必要以自愿性保障为基础,以平衡司法公正与诉讼效率为核心对该制度进行全面系统地优化。从宏观层面看,应当厘清该制度的功能与价值取向,采用穿插式编排,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并与其他诉讼程序有机衔接,以实现最佳的诉讼分流与简化效果。在微观层面,应在审查起诉环节增设认罪认罚从宽的特别规定,明确认罪认罚协商程序的具体内容,并将量刑建议适当标准与控辩双方就量刑建议“达成一致”的条件作为法院采纳量刑建议的基本前提,同时,应进一步完善对认罪认罚被追诉人知情权、辩护权、选择权等诉讼权利的保障,以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效运行。

关键词:认罪认罚;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分流;权利保障

检察公益诉讼立法重点争议问题研究

作者:周玉华,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摘要:为贯彻落实党中央的相关决策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将《检察公益诉讼法》正式纳入2025年度立法规划。检察公益诉讼立法中的争议问题较多,重点涉及检察公益诉讼的基本原则、受案范围、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调查权以及检察机关不服法院一审判决时二审程序的启动方式等四个问题。检察公益诉讼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有法律监督原则、协同保护原则、公益预防原则以及公益最大化保护原则。在受案范围方面,应当采取“列举+兜底+负面清单”方式。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调查权应当根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需要予以配置。在二审程序启动方式方面,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有关检察公益诉讼案件一审判决不服时,应当依法提出“抗诉”,而非“上诉”。

关键词:检察公益诉讼;基本原则;案件受理范围;检察机关调查权;二审程序启动方式

智能投顾规制的信义法路径

作者:钟维,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内容摘要:我国现行规则将投资建议型和全权委托型智能投顾分别纳入投资顾问和资产管理的规制框架,且试图以普通资产管理产品的相关规则来规制全权委托型智能投顾,产生了削足适履的效果,而一些真正需要关注的问题则未涉及。在信义法的路径下,智能投顾规制的关键问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由于智能投顾向客户提供的是全权委托账户管理服务,在内部结构上不同于资产管理产品的信托结构,在对外关系上也不同于资产管理产品的销售者与客户之间的关系,因此在其注意义务的塑造上应当以个性化要求为核心。第二,与一般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的要求不同,智能投顾最重要的是对其利益冲突的披露,这是其履行忠实义务的核心问题。第三,由于智能投顾的行为是由算法决定的,因此除后端违信责任的承担之外,在其服务的前端和中端,很大程度上需要通过算法规制来落实其信义义务。

关键词:投资顾问;信义义务;个性化服务;利益冲突;算法规制

生态文明与环境法治

论生态环境损害救济

行检衔接模式的体系性优化

作者:肖峰,湘潭大学法学学部教授。

内容摘要:生态环境损害立法规定了执法救济与诉讼救济的并行模式,在行政处理权、政府诉权、检察公益诉权之间形成了复杂的对应关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将行为制止、既成损害处理、生态修复的适用对象增加规定为政府可诉事项,使得各救济阶段的执行与诉讼救济手段分工与重合并存。但是,现行制度采取行政处理权与检察行政公益诉权、政府诉权与检察民事公益诉权的民行二元平行衔接模式,缺乏民行交叉衔接的制度安排。实际上,行政处理权和政府民事诉权均属法定职权,检察机关在程序法上采取民行区分的法律监督方式,与各生态环境领域的实体责任规范存在错位。鉴于此,应当从价值定位、关系载体、具体措施方面对行检衔接模式进行体系性优化,以行检机关的国家治理分工为价值引领,将执法权与政府诉权同时融入公法性监督关系中,根据生态环境各领域实体责任细化程序适用情景,类型化地采取具体衔接措施。

关键词:生态环境损害救济;行检关系;衔接模式;制度优化

生态环境诉讼金钱类责任

“重罚主义”的检视与反思

作者:郝晶晶,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内容摘要:我国生态环境领域长期将“严惩重罚”作为弥补执法不确定性、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力武器。生态环境行政、民事、刑事责任均呈日益严苛之势,加之诉讼机制的完善,生态环境案件往往涉及多类诉讼并被追究多项法律责任。多重责任叠加极易突破应然限度造成过度惩罚,其中尤以金钱类责任为甚。相关指导性案例也暴露了生态环境诉讼金钱类责任整体数额较高、裁量标准不一、计算依据不明、折抵规则缺位等问题。近年来,协同治理机制和数字技术发展显著提升了环境执法确定性,加之助力中小企业发展的新情势,理论界和实务界均重新审视生态环境诉讼金钱类责任“重罚主义”倾向。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之际,应贯彻恢复性司法原则、坚持“行主司辅”的治理逻辑,确立实际修复为主、金钱责任为辅的责任原则,并借助人工智能技术实现责任的精确计算和系统量化。

关键词:生态环境诉讼;金钱类法律责任;重罚主义;恢复性司法;生态环境法典

涉外法治

国际法院受理“公益诉讼”

的规范演进与中国立场

作者:周杰,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讲师。

内容摘要:加强人类共同利益的保护已经成为当代国际法的重要任务。在“公益诉讼”是否具有“可受理性”问题上,国际法院的规范立场经历了从否定、肯定再到徘徊、扩张的曲折历程。这一立场转变与国际体系的结构变化密切相关。冷战结束后,和平与发展成为国际社会的主导特征,国际法院受理公益诉讼能够得到国际社会更加有力的支持。从法理上看,虽然国际法院受理公益诉讼具有道义正当性和现实必要性,但在美西方国家仍然奉行霸权主义的背景下,该机制存在被政治化滥用的潜在风险。而且,国际公益诉讼的有效性还受到传统国际司法制度的严重制约。为了提升战略信誉,我国应当在原则上对该机制持肯定立场,但为了防范潜在风险,应基于“功能主义”对其受理范围作出严格限定。

关键词:国际公益诉讼;公益诉权;对世义务;人类共同利益;国际争端解决

法律实务

融资租赁交易中租赁物的适格性判断

——基于裁判分歧的分析与展开

作者:高圣平,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专职研究人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顾晨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融资租赁交易中租赁物的适格性判断,受到民法的内在体系和作为法外目的的监管规则的共同作用。融资租赁交易的“融物”属性,要求租赁物具备持续的使用价值、具有可转让性,并达到可得特定的程度。融资租赁物虽以动产设备为典型,但在范围上已经从特定物扩展至特定化的种类物、无形财产和未来财产。在房地产调控政策下,不动产并非完全不能成为适格租赁物,以商业经营为目的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均具备适格性,提供公共服务的社会性基础设施和经济性基础设施在符合要件的情形下也可以成为适格租赁物,不动产附着物则会因添附而丧失独立成为租赁物的资格,除非拆除或者分离不会对其他部分造成实质损害。在设备租赁之外,生物资产、在建船舶和航空器等特殊类型动产也具备成为租赁物的可能,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财产,以其作为租赁物应获肯定性评价,并且知识产权融资租赁交易相比权利质押贷款,更能保障出租人的债权实现。

关键词:融资租赁物;公益设施;生物资产;不动产附着物;知识产权

20年最长时效期间与诉讼时效中断的关系

——兼评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49号

作者:杨巍,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摘要:最长时效期间的新近立法趋势致使该期间对诉讼时效中断的“封顶”效力被进一步强化。在我国法律体系下,20年期间限制诉讼时效中断之正当性可以从诉讼时效制度价值、“双重时效期间”立法目的等方面得到证成。权利行使型中断事由和义务承认型中断事由对于适用20年期间所具有的意义和凭借的路径不完全相同。“债权人持续主张权利”不能排除适用20年期间。对于20年期间届满后某些仍须救济的债权人,可通过诉讼时效延长、诚实信用原则、弃权规则等措施予以救济。

关键词:最长时效期间;诉讼时效中断;持续主张权利;补救措施

论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之不可超越

——兼评指导性案例249号

作者:章豪,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指导性案例249号认为普通时效期间多次中断后可以超越最长诉讼时效期间,这值得商榷。法安定性作为关键目的,决定了时效期间不能无限延续,否则会诱发权利人投机的破产申请,使不特定第三人本可避免与义务人交易却分担了破产风险。诉讼时效规则彼此联动,其中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属于总体限制,不能以保护权利人为由,无保留地适用各种时效障碍规则。潜在损害是核心争议案型,可由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处理,其功能实质是例外排除适用。

关键词:指导性案例249号;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时效期间延长;潜在损害

中实智库名刊摘要》专题统筹:秦前松。本文《法学评论》特约供稿。(中国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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