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实网——中国实践智库官方融媒矩阵主网站
滚动新闻

实践智库

中实智库名刊摘要丨《数字法学评论》第三辑要目

浏览:8657次 发布时间:2024-12-18 12:21:25

1734496100160837.png

1734496111845202.png

1734496124184317.png

要 目

个人信息侵权责任中动态系统论的运用

程啸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目次

一、问题的提出

二、个人信息权益的性质与动态系统论的适用

三、个人信息侵权责任与侵害其他人格权的侵权责任的关系

四、动态系统论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关系

五、《民法典》第998条中因素的数量、权重与具体化

六、个人信息侵权责任的成立与承担中需要考虑的因素

七、结语

摘 要:个人信息权益属于民事权益中的人格权益,能够适用《民法典》第998条所规定的动态系统论。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往往同时也构成侵害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其他人格权的侵权行为,此时应依法分别认定各个侵权责任是否成立。在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侵权责任与侵害其他人格权的侵权责任发生聚合的时候,需要按照被侵害的人格权类型的不同相应地考虑《民法典》第998条中规定的因素。在认定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侵权责任时,不能完全以动态系统论而取消对构成要件是否满足的判断,必须在构成要件的基础上适用《民法典》第998条。适用动态系统论所需要考虑的各项因素应当结合个人信息侵权责任的特点予以具体化后,才能相应地适用于对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侵权责任的成立与责任承担的认定。

关键词:个人信息权益 人格权 侵权责任 《民法典》 动态系统论

表情(包):规范、社会生产与法律

胡凌

北京大学法学院、人工智能研究院副教授

目次

一、引子

二、表情的使用“规范”

三、表情使用如何成为社会规范?

四、表情(包)的社会生产机制

五、法律纠纷与社会生产

六、结语:公与私

摘 要:本文聚焦在具有行业典范的微信平台及其实践,讨论三个相互联系的问题。第一,虚拟表情的使用遵循着特定社会规范,甚至能够成为社会文化资本,成为沟通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重要工具,其传播也反映了不同的网络传播结构,但其使用和传播是有限度的;第二,这种社会资本根本上是靠平台机制不断生产和再生产出来的,和平台商业模式具有较强的关联,使得公共领域的文化符码和信息传播逐渐影响私人领域的交谈和行为,而单纯依赖用户个体行为难以形成更加普遍的社会资本;第三,在这一生产过程中围绕特定利益群体产生了特定法律纠纷,如名誉、版权、垄断等,能让我们进一步理解赛博空间中的文化符码如何被商业资本力量所塑造,这些背后的力量直接影响了在线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的形成。

关键词:表情包 社会生产 社会规范 赛博空间 公共领域

“流量至上”网络信息传播的治理边界

陈洪杰

上海政法学院上海司法研究所教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研究室副主任(挂职)

目次

一、“流量至上”的网络乱象

二、“摆拍短视频”现象的治理实践及检讨

三、社会权利观念视角下虚假网络信息治理的权力边界

四、虚假网络信息治理的常态化路径

摘 要:对于那些被社会主流价值观或者权威立场所厌恶、排斥的不当行为,我们不能沉溺于用高压手段“一招制敌”的情绪快感。因为在千夫所指的众声喧哗中就能轻松调用公权力的“高射炮”吊打“蚊子”的做法,最终可能在所有人的麻木不仁中上演“杀死一只知更鸟”的悲剧。只有当一个社会对“蚊子”“臭虫”等“矮蚁”们的底线关怀和共情能力能够牢牢克制住权力之手随时准备“放大招”的冲动,我们才能在权利“堡垒”的最外围,筑起一道防范权力越界的警戒线,避免我们自己被一脚踢中那“要命的地方”。为了更好地约束权力之手,一方面,社会公共领域要始终保持对权力介入的审慎检讨,维护话语能力的生态多样性;另一方面,则要通过不断完善规范体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关键词:网络治理 谣言治理 治安处罚 父爱主义 常态化治理

元宇宙第一人权:神经权

杨学科

广东金融学院讲师

目次

一、元宇宙的神经科技加持助力

二、元宇宙中神经权的重要性及必要性

三、神经权何以为元宇宙第一人权

四、元宇宙中的神经权具体内容

五、元宇宙中的神经权保障

摘 要:元宇宙时代呼啸而来。生成沉浸式、多感官体验的虚拟环境,离不开作为元宇宙交互技术的神经技术,这也是实现数字世界与现实世界之间虚实连接的核心步骤。元宇宙中神经权的提出主要原因在于保护元宇宙中神经数据的需要、神经科技监管缓滞、人之尊严的尊重和维护。神经权在理论上应是元宇宙第一人权,包括身份权、自由意志、精神隐私、平等获得神经认知和免受偏见歧视的权利。元宇宙的神经权保障也必须建立规则,可在人权立法(约束性法规)、 技术治理 (负责任创新) 和社会伦理(伦理向善)三个维度上构建保护神经权的路径。

关键词:元宇宙 神经权 第一人权 大脑数据 精神隐私

纳入还是新设:人工智能主体类型比较研究

张志坚

江西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目次

一、问题的提出

二、人工智能主体类型的观点辨析

三、人工智能宜拟制为法人型主体

四、人工智能宜拟制为电子法人

五、结语

摘 要:人工智能应成为何种类型的主体,有法人、非法人组织和新设 “电子人”、“机器人-代理人”等新型主体的立法方案,但新设主体势必给既有法律制度带来巨大冲击,实可将其纳入现有法人体系调整。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基于身份属性而天然地可为其股东一样,人工智能的研发制造者、使用者和国家有关部门基于其对应为人工智能三个缺一不可的构成要件( 软件、硬件和大数据)的权利人,也有必要成为人工智能法人的法定股东。为切合人工智能“自为+代为”意思表示模式,可在人工智能法人中新设一种“电子法人”,以实现电子化运营、简化交易、权责分摊,以及因人工智能自主行为产生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由与其存在密切关联的背后的人类主体通过出资成为股东等方式转承的目的。

关键词:人工智能 非法人组织 类自然人主体 电子法人

数字经济市场的监管架构

张骏

上海政法学院上海司法研究所教授

目次

一、数字经济市场的特殊性

二、数字经济市场反垄断执法面临的挑战

三、数字经济市场事前监管制度的证立

四、数字经济市场事前监管的域外方案

五、数字经济市场事前监管的制度比较与中国因应

摘 要:数字经济具有规模经济、网络外部性、数据发挥核心作用及范围经济的特征。这些特征交织在一起对传统的反垄断规则及工具箱构成了严峻的挑战。世界主要法域逐渐认识到,反垄断作为一项事后规则,有必要得到事前监管的补充,才能保护和促进竞争,造福消费者。本文在参考主要法域事前监管制度设计经验的基础上,提炼出了促进竞争的事前监管理念,并从监管目标、范围、模式及实施四个方面构建了我国数字经济的监管框架。

关键词:数字经济 反垄断 事前监管

“超越货币”:我国数字货币法学研究的回眸与展望

柯达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特聘副研究员

目次

引言

一、数字货币法学研究的十年回眸

二、数字货币法学研究的特点

三、数字货币法学研究的缺憾

四、数字货币法学研究的未来展望

摘 要:受到数字货币市场发展和法律政策变动的影响,我国数字货币法学研究自2014年起历经虚拟货币研究热潮兴起、虚拟货币研究拓展与数字法币研究初兴 、虚拟货币研究退却与数字法币研究拓展三个阶 段。通过近十年的研究成果可以发现,数字货币法学研究呈现出实定法缺位下因“技术-行为”进化导致的结论多变特征,同时以经济学为代表的非法学学科理论导向性更为明显,而数字货币全球流通的格局亦强化了境内外研究的关联程度。进一步看,我国数字货币法学研究不仅与非货币领域的数字法学研究“ 貌合神离”,相关成果依托的货币法基础理论仍然薄弱,而且过分基于假设性场景讨论法律治理问题。在未来,数字货币法学的研究首先应“超越货币本体”,强化与非货币领域数字法学研究成果的统合;其次应“超越货币法”,通过跨学科与跨部门法进一步完善货币法基础理论;最后应“超越货币理论”,推动数字货币法学理论创新与法律实践的双向互动。

关键词:数字货币 数字法学 虚拟货币 数字人民币 金融科技

非法转移数字资产行为的罪名适用逻辑

逄晓枫

青岛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西南政法大学在站刑法学博士后

目次

一、数字资产的面貌勾勒

二、数字资产的规范界定

三、数据犯罪认定思路的检视

四、财产犯罪认定思路的评析

五、结语:个人法益与集体法益的价值衡量

摘 要:数字资产是在区块链应用场景下生成的新事物,在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它扮演着关键角色。从性质上看,数字资产作为一种新型的财产形态,具有唯一性与稀缺性的特质,权利人可以实现排他性的支配。在此基础上,将非法转移数字资产的行为定性为数据犯罪不够妥当,难以科学评价其罪质特征,更可能违反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基于数字资产的财产属性,应该承认刑法中的财物与数字资产具有内在同一性,从而将非法转移数字资产的行为纳入财产犯罪的规制范围。非法转移数字资产的行为根据手段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种入罪类型:其一,行为人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手段秘密破解他人数字账户,转移被害人的数字资产,构成盗窃罪;其二,行为人通过某种行为手段先行秘密获取他人的数字账号与密码,然后将被害人数字账户中的数字资产转移至自己的数字账户,构成盗窃罪的间接正犯。对非法转移数字资产的行为尝试以数据犯罪或财产犯罪进行定性探讨,实质上反映了两种不同规制进路背后的价值衡量问题,即在个人法益与集体法益视域下入罪的正当性问题。

关键词:数字资产 非法转移数字资产的行为 数据犯罪 财产犯罪

网络安全维护与隐私权保护的平衡性建构研究——基于数字时代法律与道德的双重考量

奈姆 . 艾力赫瑞克 著

塔什干国立大学法学院讲师

张禹 译

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法学系讲师

目次

一、引言

二、网络安全与隐私权:定义及其重要性

三、平衡网络安全之维护和公民隐私权之保护涉及的道德问题

结论

摘 要:作为数字时代的重要课题,网络安全之维护无疑具有前所未有的紧迫性和重要性,但是维护网络安全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作为基本人权的公民隐私权。因此,数字时代背景下,网络安全之维护与公民隐私权之保护的平衡性建构是数字法学者面临的重要课题。这一建构涉及法律与道德的双重考量。此两种价值的平衡面临着五个方面的挑战,即资源有限、法律体系冗杂、全社会缺乏相应的意识、技术的复杂性以及两种价值之间固有的矛盾。鉴于此,全球不同国家和地区在该领域制定了不同程度的严密的法律体系,同时存在着不同的问题和缺陷。平衡网络安全之维护和公民隐私权之保护应当充分考虑到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和道德问题,在此基础上,综合采用“数据最小化”、“加密”,形成“ 隐私文化”,建立“隐私影响评估” (PIA)机制。

关键词:数字时代 网络安全 公民隐私权 法律考量 道德考量

数字主权:第二代主权的两面性

阿努潘 . 钱德尔

美国乔治城大学法学教授

孙皓琛 著

香港大学法学院法学教授

危红波 译

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治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

目次

引言

一、从霍布斯到扎克伯格:数字主权的崛起

二、数字主权有何不同?

三、数字主权的双刃剑

结论

摘 要: 作为互联网的监管主体,各国政府正在面临如何监管互联网的数字主权问题。数字主权具有两面性,它既是民主治理的必要前提条件,也是民主可怕的对手。数字主权可以要求外国公司遵守本国法律,也能保护政府的行为免受外国干涉。对数字主权的主张是一把双刃剑,既有利于保护公民,也可被用于控制公民。数字主权可以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权利,也赋予了政府广泛权力,使政府得以实施更多干预。因此,全球南北方的立法者应该做到谨慎地制衡,在监管科技公司行使的巨大数字权力的同时,对各国数字监管机构的权力也进行约束。

关键词:数字主权 互联网监管 权力 权利 国家安全

重思法律、监管和科技

罗杰 . 布朗斯沃德 著

伦敦国王学院和英国伯恩茅斯大学法学 教授

张文研

华东政法大学涉外法治学院讲师

杨帆 译

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哲学院讲师

目次

一、引言

二、法律、监管和科技的基线思考方式

三、法律、监管与科技的关系

四、法律、监管和治理的新格局

摘 要:本文深入探讨了对法律、监管和科技的重新思考,特别是这些概念之间的相互作用和相互影响。文章首先确立了对法律、监管和科技的基本理解方式,即所谓的“基线”思考方式,并通过实例探讨如何从特定的“领域”开始进行重思,进而扩展到“框架”和具体的“焦点”。此外,本文探讨科技在重新定义法律和监管实践中的作用,聚焦于如何通过技术手段而非仅仅依靠规则和原则来实现法律和监管目标。最后,在探讨法律去中心化的过程中,本文介绍了三种不同的 法律范式(法律1.0、法律2.0和法律3.0),重点分析三种范式如何与新技术相互作用,从而为法律思维和监管方式定义新模式。本文提供的重思路径为当代法律应对科技挑战提供了新的视角和工具。

关键词:科技规制 技术监管 法律去中心化 人工智能

《中实智库名刊摘要》专题统筹:秦前松。本文由东方法学特约供稿。(中国实践)

版权声明:凡标注来源为中国实践的文章、图片、视频等内容均为本网原创、作者来稿。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实践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转载本网文章请注明“来源:中国实践网”。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

底部g1

登录

📱
请输入您的手机号码。
🗝️
频道合作

申请城市频道

欢迎申请开通城市频道,即享千万流量分享传递党的声音,展示党建成果。

了解详情

中实网——中国实践智库官方融媒矩阵主网站

北京市朝阳区金台西路二号院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87960231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