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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实智库名刊摘要:《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5年第5期

浏览:8044次 发布时间:2025-09-28 23: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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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目

量刑协商制度的两个模式

陈瑞华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目 次

一、引言

二、量刑协商机制在我国的确立

三、合意约束模式

四、职权裁量模式

五、量刑协商制度的模式选择(代结语)

摘 要 量刑协商机制的引入,是我国法律确立和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一种结果。对于这种量刑协商机制的性质、功能、程序和效力,检察机关和法院的权威人士各自作出了不同的理论解读,并着重强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不同方面。其中,那种强调控辩双方所达成的量刑合意对诉讼各方都具有拘束力的观点,可以被归入“合意约束模式”;而那种认为量刑合意仅对控辩双方具有拘束力、法官对该项协议行使实质审查权的观点,则被视为“职权裁量模式”。检察机关坚持前一模式的理由,主要有公法契约理论、信守承诺理论和争议解决理论;法院主张后一模式的依据,则主要有裁判确定性理论、合意效力有限性理论以及裁判权不可让渡理论。这两种模式都存在一些难以克服的缺陷和不足。未来,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发展方向,取决于对上述两种量刑协商模式的理论评价和制度选择。

关键词 认罪认罚从宽 量刑协商 量刑合意 量刑建议 合意约束模式 职权裁量模式

量刑协商制度中的检法冲突与平衡

桂梦美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证据研究院研究员,法学博士

目 次

一、问题的提出

二、量刑建议:性质效力及其审查模式

三、检法冲突:多元诉讼价值和“一般应当采纳”

四、平衡续造:审判中心主义与制度完善

五、结语

摘 要 量刑建议权源于公诉权中的量刑请求权,控辩双方达成合意、蕴含契约精神的量刑建议具有相对的法律效力。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一般应当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从表象上看,检察官司法可能会带来检法冲突的风险。立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量刑建议的性质效力及其审查模式、多元诉讼价值和“一般应当采纳”内在逻辑关系以及检法冲突的平衡续造等方面,可进一步展开讨论,从而证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审判中心主义具有同向的价值目标。法院对量刑建议依法进行裁量是诉讼规律的内在要求,检法的分歧只是形式上的冲突。检法冲突的融合依赖于多元诉讼价值观念的趋同,更需要以审判为中心进行整体性平衡与续造,期待在《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完善相关制度。

关键词 认罪认罚从宽 量刑协商 检法冲突 审判中心主义 刑事诉讼法修改

量刑协商中的有效辩护

杨勇 贵州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目 次

一、问题的提出

二、量刑协商中无效辩护的四种形态

三、量刑协商中有效辩护的核心要义

四、量刑协商中有效辩护的制度实现

五、结语

摘 要 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三重三轻”现象:“重定罪、轻量刑”,“重无罪辩护、轻量刑辩护”,“重自由刑辩护、轻财产刑辩护”,量刑裁量与量刑辩护未引起应有的重视,量刑不公成为普遍性问题。在协商性司法的潮流下,量刑协商走过了一条从禁忌到星星之火的演进之路,以量刑协商为中心的量刑辩护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然而,量刑协商程序中常存在无效辩护情况,表现为“不听不取”“听而不取”“协而不商”“商而不力”等四种形态。量刑协商有效辩护的本质内涵是通过实质化的量刑协商实现有利于被追诉人的量刑结果,其判断标准应从尽责辩护与有效果辩护双重角度进行考察,具体可从协商主体、协商筹码、协商方式、协商效果等四个方面予以厘定。在我国即将迎来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之际,为保障量刑协商中有效辩护的实现,应当秉持有效辩护理念,在吸收司法改革成果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从立法设计、配套规范、实操方案等路径进行完善。

关键词 量刑协商 有效辩护 刑事诉讼法修改 制度实现

网络犯罪产业链的司法解释困境

与立法的协同性治理

李怀胜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目 次

一、网络犯罪产业链的特征与刑法归责困境

二、司法解释应对网络犯罪产业链的规制路径

三、司法解释应对路径的局限性与理论反思

四、司法解释的优化路径与立法的协同修正

五、结语

摘 要 信息平权、利益需求、技术驱动与外部监管共同塑造了网络犯罪产业链。网络犯罪产业链表现为“松散共谋下的非接触协作”型犯罪,并导致主观故意与意思联络的模糊化及证明障碍、因果关系认定的弥散化与共犯责任划分模糊、新型法益视角下传统定量标准的跨域评价难题等诸多刑法归责问题。司法解释虽然采取了变通认定明知要件、弱化行为与人的关联性、引入新型定量标准等创新性举措,以缓解司法实务的评价障碍,但上述举措也存在引发客观归罪风险、导致构成要件的解释泛化、罪刑评价错位等问题。面对治理犯罪的现实需求与坚持传统刑法基本理念的矛盾,解决思路应当是优化司法解释既有的规制路径,以及重视刑事立法与相关配套机制的协同改革,包括推动“违法行为入罪化”与“违规行为违法化”的梯次配置等,从根本上解决司法解释过度扩张导致的正当性困境。

关键词 网络犯罪 产业链 司法解释 立法 协同治理

健康医疗数据应用的法律规制

武翠丹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目 次

一、健康医疗数据应用的结构性矛盾及法律规制困境

二、健康医疗数据应用法律规制的基础:多元化权利主体的法益衡量

三、健康医疗数据应用法律规制的核心:使用权配置与制度衔接

四、健康医疗数据应用法律规制的具体路径

五、结论

摘 要 健康医疗数据作为数字时代的关键生产要素,其合规应用已成为推进健康中国战略实施的核心路径。当前关于医疗数据收集与应用的规范机制在权属界定、流通规则及责任分配等维度呈现结构性缺失,成为制约医疗数据要素价值释放的制度瓶颈。健康医疗数据的法律规制应遵循三维路径:其一,在规范基础层面,确立“人格权益—财产权益—公共利益”的法益衡平框架,明确医疗机构基于数据加工行为的有限财产权主体地位;其二,在权利配置层面,以三权分置的监管范式为治理基础,通过分级授权机制实现数据要素的差异化配置;其三,在实施机制层面,创新动态合规治理工具,包括建立医联体数据共享机制、设立非个人数据收益分配阈值制度、引入数据调取与使用的比例原则审查机制,以期推动医疗数据治理范式从防御型合规向赋能型治理转型,为健康医疗数据要素市场化提供制度供给。

关键词 健康医疗数据 数据应用 数据使用权 法益衡量

不确定性下数字法学的知识范式转型

与路径展开

卫子豪 清华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

目 次

一、不确定性下数字法学知识体系构建的困境

二、数字法学的范式转型:因应不确定性的知识范式

三、不确定性范式下数字法学理论研究中知识积累的路径展开

四、不确定性范式下数字法学实证研究的技术合理性与知识反哺

五、结语

摘 要 不确定性与确定性是具有哲学方法论的范畴,人类行为机制的最深层依据,是从事物的确定性认知不确定性的最大可能。数字时代加剧了不确定性,确定性的认知桥梁难以建构,隐含于法学研究的认知和数字世界的认知难以沟通,形成对数字法学研究的限制,引发范式危机。这源于语言本身的模糊性、数字事实的多元性和价值判断的主观性。据此,应转变在不确定性中求确定性的知识范式,以不确定性为背景,以法学和技术在哲学观上的互变共进为基础,充分拓补法学的推理能力和价值判断的指引作用,在不确定性中尝试建构对事实的理解和对知识的获取。同时在数字法学实证研究中应遵循前述不确定性知识范式,在数字技术运用与数字法学知识库构建过程中,不坚持不变性和唯一正确性,而是以持续演化、开放性的知识模块,实现法律知识的系统化整理,以理论关怀和技术支撑反哺数字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实现数字法学基础理论与法律智能化的协同发展。

关键词 数字法学 数字技术 不确定性 法学知识体系

作为基本权利的被告人辩护权之教义学阐释

封安波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目 次

一、问题的提出

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应当解释为基本权利

三、被告人辩护权作为基本权利的(基本)特征

四、被告人辩护权作为基本权利的功能

五、宪法上被告人辩护权的保障范围

六、被告人辩护权保障事项的效力

摘 要 我国宪法的被告人辩护权应当解释为基本权利。宪法上被告人辩护权具有固有性和趋同性的统一、法律上的不可侵犯性和实践中的易受侵犯性、权利主体的特定性和一般性、可归类为“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公共职能性等基本特征。被告人辩护权的保障范围包括四个方面:第一,辩护人或嫌疑人被告人以提出辩护意见、参加庭审等方式维护正当权益,这也是其核心部分;第二,辩护人为发表辩护意见做准备的手段性行为,包括律师的阅卷权、会见权等;第三,为辩护权提供程序与组织保障功能的制度或司法机关行为,包括无罪推定、公正的法庭等;第四,被告人辩护权的“客观价值”,即“辩护权应予保障”原则,作为指导司法机关职权行为的基本原则之一。辩护权保障范围之内的保障事项,具有明晰的法律效力,违反者当有严肃后果。

关键词 被告人辩护权 基本权利 基本权利双重性质理论 辩护权的保障范围

“穿透式审判”反思与转进:

以融资性贸易合同为重点

张新 安徽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目 次

一、融资性贸易:裁判的倾向性发展

二、穿透式审判:名实不符模式反思

三、合同的定性:自然解释的优先性

四、规避之效果:类推适用借贷规则

五、结语:“穿透式审判”的方法论进路

摘 要 融资性贸易合同性质上属于合同联立之非典型合同。法院突破合同相对性的“穿透式审判”缺乏正当性基础。本质上,属于穿透当事人“意思”,直接考察交易动机的定性逻辑。这与私法自治基本原则明显抵牾,会遏制交易创新。当事人基于合同自由,通过融资性贸易架构,实现了与借贷融资类似的经济上结果,构成广义上的规避行为。原则上应肯认其价值上的中立性。法院仅须审查案涉循环贸易,是否导致借贷主体资格限制及高利贷限制规范目的落空,应否进行法律续造。在“穿透式审判”思维的应用方面,司法实务应当放弃穿透当事人“意思”的不当进路,转向穿透“法律”文义的类推适用续造手段。

关键词 穿透式审判 融资性贸易 名实不符 定性 规避

从占有到控制:数字财产侵害行为的

竞合处断规则

陆一敏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目 次

一、数字财产之财物属性与归罪进路的立场分野

二、数字财产纳入财物范畴的理论证成

三、侵害数字财产行为构造与财产犯罪的适配性检验

四、数字财产犯罪与数据安全犯罪的规范关系与竞合路径

五、余论

摘 要 网络账号作为数字化身份,因缺乏独立经济价值,应被排除于财物范畴。以虚拟币、游戏装备等为典型的虚拟物品和以比特币、NFT等为代表的数字资产,因其排他的控制性和可流通性,应当被纳入刑法“财物”的语义射程。数字财产侵害行为在传统占有转移理论模式下难以适配盗窃罪中“打破占有—建立占有”的物理性行为构造。借由“控制”这一在解释学上具有更广泛应用场景的概念,推动由“占有”到“控制”的范式转化,突破有体物对象的桎梏,将“原控制管理权限失效—新控制管理权限建立”支配力关系的转移,实质性地嵌入取得型财产犯罪的构成要件框架。数据代码与数字财产呈“一体两面”的二元结构,单一行为可能同时侵害数据安全与财产法益,应以想象竞合处断。

关键词 数字财产 虚拟财产 占有转移 控制 竞合

论地方金融监管执法协同的“一体二元”结构

刘志伟 西南政法大学金融创新与法制研究中心副教授,法学博士

目 次

一、问题的提出

二、地方金融监管执法协同的“一体”:从地方党委金融委员会切入

三、基于协同目的差异的地方金融监管执法协同“二元”划分

四、不同类型地方金融监管执法协同治理主体的分工合作

五、不同类型地方金融监管执法协同治理机制的模式选择

六、结语

摘 要 以地方党委金融委员会的领导为核心之“一体”,与以地方金融常规监管执法和风险处置执法划分为基础之“二元”,共同构筑了地方金融监管执法协同的“一体二元”结构。其中,地方党委金融委员会作为决策议事协调机构的职能定位、地方党委和政府属地责任落实的任务承担,框定了地方金融监管执法协同之“一体”。在“一体”的基础上,地方金融常规监管执法和风险处置执法之目的和主体差异,进一步决定了地方金融监管执法协同的“二元”构造。地方金融常规监管执法协同旨在确保常规监管执法职能的有效履行,强调以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为基点实现多部门配合,并可根据常规监管管辖权冲突的存在与否,细分成监管协助、监管协作和监管协调三种机制。地方金融风险处置执法协同则以促进风险处置所需资源的全面调动为目的,侧重于实现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下的多部门合作,其协同事项在于风险处置责任在地方金融从业机构、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以及地方党委和政府之间的合理分担。

关键词 一体二元 地方金融 常规监管 风险处置 执法协同

气候适应治理下管制性征收的证立

张媛媛 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目 次

一、气候适应治理中的管制性征收问题

二、管制性征收的法理基础与功能诠释

三、气候适应治理下管制性征收的正当性证成

四、气候适应治理下我国管制性征收的制度嵌入

五、结论

摘 要 在应对极端气候灾害、海平面上升威胁时,政府承载采取土地用途管制、沿海开发限制、生态红线等气候适应措施进行干预。虽然此类行为并未构成传统征收,却实质地限制了土地财产权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能,给既有财产权保障体系带来冲击。在气候适应治理视域下,以“财产权功能剥夺”为核心的管制性征收理论作为行政管制与征收补偿间过渡路径的规范具有正当性。管制性征收制度具有规范建构、分配矫正与成本优化的功能价值,针对学界存在的“认定标准模糊”“征收泛化风险”“寒蝉效应”等质疑,本文结合比较法与司法实践予以回应,指出管制性征收可作为识别气候适应中财产权干预的规范工具,具备明确的适用标准与内在制度约束。最后通过制度定位与规范衔接、重大公共目的和功能损害程度双重认定标准,以及差异化分级补偿机制,完成管制性征收制度的本土转化,回应气候适应治理对财产权保障的挑战。

关键词 气候适应治理 管制性征收 财产权保障 公共利益 补偿机制

法律与技术革命的“英国悖论”

王凯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目 次

一、问题的提出

二、错误立法阻碍英国工业企业发展

三、英国工业革命的“非法兴起”

四、工业革命在英国法治传统中形成

五、工业革命时期英国法变革的启示

摘 要 工业革命的发生是否必然需要制度性的前提?由于“李约瑟难题”的诘问,既往研究认为完善的法制基础是工业革命兴起的前提,二战以来美国所建立的国家资助型科研体制进一步深化了这一论断。但回顾英国工业革命形成期的法制状况,当时英国企业普遍受《泡沫法》限制而被迫采用落后的合伙制度。制定该法仅是为了维护“南海公司”等垄断利益,却有着延缓甚至扼杀工业革命的潜质。工业领域的业主与律师通过信托制与非法人合股公司等方式绕开了国家错误立法所带来的诸多限制,使得英国工业企业具备了现代属性并最终推动了工业革命的发生。英国法自身的法律多元主义特性以及英国的法治传统是法律与科技变革“英国悖论”得以发生的前提。英国因法治精神赋予的制度韧性而长期保持竞争力。

关键词 工业革命 信托制 非法人合股公司 法律与科技变革

基于价值论的竞合型刑民交叉程序顺位重构

——以法益区分为判断方法

段一鸣 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研究生

目 次

一、问题的提出

二、立场分歧:效力位阶与法秩序统一之争

三、刑民交叉程序顺位的价值论基础和基本范式

四、法益区分视角下的一般程序顺位:刑民并立

五、刑民并立一般程序顺位的例外

六、结语

摘 要 若刑事和民事案件在事实和法益上同时重叠,则构成通常所说的竞合型刑民交叉,需要围绕程序顺位进行实体法律适用和程序进行上的协调。顺位的确定应从诉讼程序的价值理念出发,即工具价值和独立价值,前者是指诉讼程序作为实现实体法秩序的工具而具有的价值。在刑民交叉的情形中,处理实体法秩序的基本理念是法秩序统一,从中可以引申出刑法谦抑性和私法益优先理念。程序法自身的价值则主要是程序正义和程序效益价值,前者的核心是程序参与理念。结合刑法谦抑性和私法益优先的理念,应以刑民并立作为竞合型刑民交叉程序顺位的一般模式;根据是否存在法秩序统一要求下的先决关系、先决关系之种类、程序参与和程序效益的要求,竞合型刑民交叉案件存在采先刑后民或先民后刑的例外顺位。据此,在程序工具价值和自身独立价值引导下可对竞合型刑民交叉的程序顺位提炼出“一般+例外”的范式。

关键词 刑民交叉 刑民并立 程序顺位 程序价值 “一般+例外”

《中实智库名刊摘要》专题统筹:秦前松。本文由《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特约供稿。(中国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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