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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拘留十日到缓刑三年,河北检方受理复查16年前“张贵敏案”

浏览:201次 发布时间:2025-08-07 08:26:59

一起因“燃放鞭炮”引发的刑事案件,历经十六年申诉纠葛,折射出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与程序正义的深层问题。张贵敏案因被收录《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作为错判典型案例而引发学界关注,多位权威刑法专家曾联合论证其不构成犯罪,中央巡视组亦交办督办,但长期未能纠正。2025年3月,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正式受理此案,为这场跨越两轮司法改革周期的争议案件带来转机。这一消息犹如一颗石子投入平静湖面,激起层层涟漪,也让这起历经十六年波折的案件再度成为社会焦点。

案件缘起:一场鞭炮引发的风波

故事回溯到 2009 年,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私立英会小学创办人张贵敏,因家中和学校诸事不顺,在风水先生指点下,于 5 月 25 日夜在家中上供、燃放鞭炮后,前往合并后的华青小学(其为法定代表人)。行至宿舍楼中厅前,因见有车停放,为避免鞭炮崩到车辆,他将 114 根二踢脚和两挂鞭分作两堆,放置在中厅东边二三十米远、北边距离宿舍楼七八米远、距离学生宿舍十几米远的地方。其中一堆未燃放,另一堆那挂鞭断焾未引燃二踢脚。承租人王东风发现后报案。次日上午,张贵敏如实向公安人员讲述情况,并带其查看家中燃放鞭炮痕迹,当天下午,公安局对他作出 “行政拘留十日,罚款 500 元” 的处罚决定。张贵敏申请行政复议后,内丘县公安局法制科长前往市公安局问询,市局答复构不成行政拘留,张贵敏被释放。然而,10天后风云突变,县公安民警再次传唤他,并将其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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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判争议:法律适用的错位

侦查机关对张贵敏的罪名认定一路 “升级”,检察机关最终以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提起公诉。内丘县法院作出 (2009) 内刑初字第 37 号刑事判决,判定张贵敏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但根据当时施行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中小学校)燃放烟花爆竹,最高只能按照治安管理处罚规定进行处罚,并未规定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张贵敏的行为不具有现实危险性,也未造成损害后果,对其定罪判刑明显违背 “罪刑法定原则”。判决书未详细论证 "现实危险性",仅以鞭炮中含氯酸钾成分作为定罪理由,这一逻辑被学界批评为 "混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界限"。这起案件因其典型性,被《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 年第 4 期作为错判教材收录。

专家观点:权威发声直指错判

中国著名刑法学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张明楷专门针对此案判决论证 “判决错误,不构成犯罪”。张明楷在其学术文章中强调,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应成为 “口袋罪”。“这一判决也没有意识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具体危险犯,认为只要对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和生命健康造成威胁,就成立本罪,显然是将本罪理解为抽象的危险犯了,其中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表述就说明了这一点。《刑法》第114条所要求的是危害公共安全,其中的危害是对具体危险的要求。如果是“足以危害”就表明行为没有发生具体危险,因而不能认定为本罪。”(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2 年 3 月,五位刑法学泰斗赵秉志、陈兴良、张明楷、王平、刘金友对此案进行论证,并出具 “中政大法应研 [2012] 015 号《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结论明确为不构成犯罪、适用法律错误,应通过再审程序予以纠正,作出无罪判决。然而,权威专家的观点在基层司法实践中却未能得到有效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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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之路:漫漫十六载的艰难求索

自错判之日起,张贵敏踏上了长达十六年的申诉之路,其间历经坎坷。2012 年 8 月,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信访办作出冀人常信字 (2012) 第 009 号特别督办函,但内丘县法院及邢台中院未予纠正。2014 年 9 月,中央第六巡视组交办此案,内丘县法院和邢台中院依旧未予纠正,于 2015 年 3 月 17 日和 4 月 29 日分别作出 (2015) 内刑申字第 1 号和 (2015) 邢立刑监字第 46 号驳回申诉通知书。2023 年 11 月、12 月张贵敏两次到河北高院和最高法申诉,均不予受理。2023 年 12 月,他向内丘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该院于 2024 年 4 月以鞭炮中含氯酸钾成分、有爆炸危险性为由,认定原审判决正确,驳回申诉。张贵敏认为该理由与 “爆炸罪” 相关,存在罪名不分、观点自相矛盾的问题。

2024 年 4 月,他向邢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同年 8 月 27 日,该院召开听证会,5 名听证员中的听证员代表隋瑞岭宣读的听证评议意见是:定性不准确、适用法律错误、处理不当。隋瑞岭作为资深律师,在类似案件中多次担任听证员,其专业意见具有较高权威性。但邢台市检察院未经检察委员会讨论,于 2024 年 9 月作出邢检刑申通 [2024] 22 号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驳回申诉,整个听证过程被指走过场。

最新进展:河北省检察院受理带来曙光

2024 年 12 月 2 日,张贵敏申诉到河北省人民检察院。2025 年 3 月 26 日 19:22,他收到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发来的 “张贵敏:您好!您的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我院受理条件,我院依法受理。……” 的信息。这一受理消息,犹如一道曙光,为这起历经两轮司法改革周期的争议案件带来转机。据了解,该案最近也引起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侯磊及刑法学界部分专家的关注,根据河北省检察院的最新反馈消息,案件现已进入调卷复查阶段,若发现原判确有错误,将依法启动再审程序。

社会各界正拭目以待,期待这场迟到的正义能早日降临,为这起学界公认的 “教科书式错判” 画上公正的句号,同时也为司法系统 “刀刃向内” 的改革提供有力范例。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胡云腾在聂树斌案平反后所言:“避免冤案要靠源头预防”,张贵敏案的后续进展或将成为检验司法纠错机制的重要标尺。(秦前松、赵志刚)

编辑:楚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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