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法学》2025年第4期目录
(数字化专刊3)
智慧法治
完美的效率还是负责任的正义?
雷 磊
数字体行政组织法地位的审查框架
白云锋
网络数据爬取合法性判定的三阶层认定标准
刘 云
从财产到合同:论数据爬虫法律规制的范式转型
孙济民
人工智能供应链市场的反垄断规制革新
徐则林
专题笔谈
数据法治三人谈
周汉华 赵陶钧 李 欢
民法典适用
大模型运行损害的归因范式与责任机制
汪青松
算力财产权理论图景
温 昱
数字遗产继承的理论构建与基本框架
谭佐财
理论前沿
医疗数据共享之私权激励与行为规制
吴桂德
医用脑机接口技术所涉权利再造与法律规制
杜仪方
脑机信息隐私属性泛化之反思与规制
闫 冬
智慧法治
1.完美的效率还是负责任的正义?
——大语言模型时代数字司法的价值反思
作者:雷磊(中国政法大学钱端升讲座教授)
内容摘要:大语言模型时代的数字司法在价值上最显著的优势是实现了几近完美的效率,但因为无法进行价值判断而很难满足实质正义的要求,更无法实现司法裁判所要求的“负责任的正义”。负责任的正义是一种基于论证和代表的程序正义,要求司法裁判同时提起“真实性宣称”与“正确性宣称”。基于大语言模型的技术限制,数字司法既因为幻觉问题和完美训练集问题而存在真实性缺陷,又由于只能掌握“语词”(标识)而非真正的“语言”(意义),以及存在用数字技术消解司法程序空间的倾向而遭遇正确性或可证成性缺失的问题。基于大语言模型的伦理限制,人工智能系统不应为司法裁判负责,人类法官也不应放弃自己的道德自主,将司法裁判的责任推给机器。在根本上,大语言模型只是裁判辅助技术,既不能、也不应为司法裁判的正义负责。
关键词:大语言模型 效率 正义 责任 道德自主 数字司法
2.数字体行政组织法地位的审查框架
作者:白云锋(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内容摘要:以数字技术为支撑的各类数字体的行政组织法地位问题是确定数字体行政法律责任的前提性问题。面对科技发展的不确定性,相较于追寻主体性问题的终极结论,提供一套通向结论的判断方法是更为科学与开放的方案。人工智能等数字体主体性的判断本质上非以自然人为标尺。无论自然人还是法人作为法律主体,均是基于法律系统的“自创生”。数字行政工具、数字行政系统、智能行政工具与智能行政系统四类行政数字体,从不同维度冲击着现有行政组织体系。数字体进入行政法主体体系,需要经过“事实可行性”与“规范必要性”的双要素考量,以及“行政工具→一般法私主体→行政法公主体”的三阶段审查,满足对应阶段的条件方具有对应的行政组织法地位。目前关于自动化行政的合法性控制实质上只是第一个阶段的审查。为合理分配行政法律责任并保有人类的主体性地位,只有通过三阶段审查并得到立法授权的数字主体才能成为独立承担行政职能、 具有有限人格的行政法公主体。否则,数字体仅能作为行政工具或受委托的一般法律主体。
关键词:数字体 数字政府 行政组织法 自动化行政 行政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
3.网络数据爬取合法性判定的三阶层认定标准
作者:刘云(清华大学智库中心助理研究员)
内容摘要:网络数据爬取是一项价值中立的数据采集工具,对于海量数据索引建档、保护互联网开放性、促进社会智能化转型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第18条为网络数据爬取行为的合法性判定提供了一个三阶层的判定依据。一是对数据的公开性进行判定,认定公开数据均具有“可爬性”,该限制属于对公开数据的合理使用。二是对爬取技术的正当性进行判定,对技术行业的整体发展水平和被爬取方的技术防护成本进行平衡考虑,区分破坏性技术和规避性技术。三是对数据用途的差异性进行判定,根据数据爬取方的用途评估对被爬取方是否产生实质性替代的影响,判断应否支持对他人公开发布的数据的转化性使用。
关键词:数据爬取 公开数据 数据产权 合理使用 数据处理者 数据开发与利用
4.从财产到合同:论数据爬虫法律规制的范式转型
作者:孙济民(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当前针对数据爬虫行为的司法实践与理论发展已逐步形成权利保护与自我规制这两种基本范式。其中,权利保护范式旨在为多元主体赋予标准化法定权利,并通过持续完善权利体系以应对不足;自我规制范式则通过信赖行为主体的自我判断能力和市场调节机制,借助法律规范推动谈判的积极作用,形成开放式规制框架以提升效率,并平衡私人权利与公共利益的冲突。由于权利保护范式在实践中存在技术适配性差、忽视公共利益和多方协作受挫等问题,加之作为公共商品的数据具有非排他性与异质性价值,“搭便车”的批评难以成立,有必要采纳自我规制范式,并对合同法规范予以重构。为此,需要超越传统合意框架,转而以公共利益具体阐释为目标,依据数据互联互通原则,充分评估被爬取数据带来的技术创新能否形成互惠机制,从而形成多元主体参与的规制框架。
关键词:数据爬虫 权利保护范式 自我规制范式 规制范式转型 多元主体参与机制 互惠机制
5.人工智能供应链市场的反垄断规制革新
作者:徐则林(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治战略研究院特聘副研究员,武汉大学竞争法与竞争政策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
内容摘要:在风险社会中,人工智能的垄断风险治理不容忽视。沿着人工智能的供应链,从模型上游基础层的数据、算法、算力,到下游的主机层、应用层,几乎在每个环节都存在已出现或即将形成的垄断结构。这一供应链中的垄断结构不仅源于经营者对各要素资源的控制,还源于其构建的独特生态系统。在这一垄断结构之上,经营者的垄断行为同时表现为以人为主导和以算法为主导两种形态。从市场特殊性来看,人工智能供应链中的动态竞争是市场常态,竞争与垄断并非相互对立,垄断者随时可能由于动态性竞争和颠覆性创新而失去垄断地位。显然,人工智能垄断风险治理必须在动态竞争观下革新传统的反垄断法规制范式。反垄断旨在制止人工智能供应链市场中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但并不意味着追求原子型的市场结构,应避免政府对市场的过度干预,建立更符合动态竞争特点的违法性认定规则、补足有利于恢复市场竞争的救济措施,并以智慧化方式提升反垄断监管的精准度。
关键词:人工智能供应链 资源型垄断 生态型垄断 动态竞争理论 垄断结构 智慧反垄断监管
专题笔谈
数据法治三人谈
编者按:2025年7月2日,国家数据局、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数据流通交易合同示范文本,以标准化文本形式引导经营主体在合同中约定责任边界、降低交易成本,其中包括数据产权登记、安全保密要求等条款。实践的脚步越快,理论的根基越需要坚实。本期“数据法治三人谈”聚焦数据产权的核心构造与应用难题。
周汉华教授对主流的物权式数据产权观念提出反思,主张以“互操作权”为中心进行理论范式革新,强调在开放、共享与使用中实现数据价值,为构建适应数据要素流通规律的数据产权制度体系提供了新思路。赵陶钧博士从比较法和成本收益分析的角度探讨为数据产权设置保护期限的利弊,认为数据价值的强时效性和认知成本可能使得期限制度得不偿失。李欢博士立足于前沿实践动态剖析数据资产作为公司出资的适格性难题,提出“基础+特殊”的复合判断标准及系列配套制度,为解决资本真实性与数据流通的规范冲突给出了参考方案。本组笔谈或革新观念、或精辨制度、或弥合规范,以期能激发学界更深入的思考,为我国数据法治建设贡献理论智慧。
1.数据产权:从物权到互操作权的变革
作者:周汉华(同济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内容摘要:数据产权的界定关系数据基础制度建设和数据作用的发挥。目前的主流界定方案深受物权法观念的影响,以确立数据持有者的权利为中心,以数据交易作为数据价值的实现形式,既不利于数据流通利用,还会滋生各种连锁问题。因此,应当发挥数据要素乘数效应,创新数据产权观念,以互操作权为基础推动我国法律制度系统性变革,在使用中实现数据价值。互操作权以确立网络用户使用数据的权利为中心,以互操作作为数据价值的实现形式,在推动数据开放与共享的同时确保法治底线。此外,需要以权利束方式解释数据产权与三权分置,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数据产权制度体系。
关键词:数据产权 物权法 互操作权 访问权 权利束 三权分置
2.数据产权需要期限制度吗?
作者:赵陶钧(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域外数据库立法历程表明,不恰当的期限制度可能动摇产权建构的信心并减损其实施效益,期限问题应当得到重视。现有讨论受物权式思维和知识产权式思维惯性的影响,无法给出是否设置数据产权保护期限的圆满答案。期限制度的本意并非一味扩充公有领域,而是着眼于恢复被市场独占权损害的公平竞争秩序,以免去追踪成本和许可成本的方式便利客体的市场化利用。数据价值的强时效性致使数据产权的垄断效应有限,进而期限制度在数据市场中所能发挥的作用有限,同时也无力保障公众对数据的非市场化利用。期限制度还须设置易于辨认的保护期计算起点以及清楚、明确的期间,以便他人预测产权到期时间。但数据条目的事前认知成本过高,致使可供识别的起点极难选定、妥适的期间长度极难确定。综上,数据产权期限制度的代价与效益不成比例。为促进数据的流通,存在限缩初始权能、构建例外、反向设权、鼓励数据共享等期限制度的替代方案。
关键词:数据产权 权利期限 保护期限 时间限制 数据知识产权 数据流通
3.数据资产出资适格性的检视与完善
作者:李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博士后研究人员)
内容摘要:进入数字经济时代,传统非货币出资“三要件”,即可转让性、可评估性、合法性,正面临数据资产的新挑战。核心争议聚焦于“可转让性”标准的法域冲突,民法强调权利的归属性,数据法侧重流通、控制,而公司法则关注资本真实性。这种规范错位导致数据资产权利结构面临“双重切割”风险:横向切割产生重复出资,纵向切割导致出资价值虚化。应建构单一数据财产权制度,并使其排他性受到双重限制:一是个人信息权益的人格权保留;二是数据来源者的法定使用权。数据出资适格性判定应建立“基础+特殊”复合标准体系:基础要件包括数据合法性、确定性及质量完整性;特殊要件要求业务关联性、价值稳定性及可独立转让性。数据出资还应做好配套制度建设,着重构建数据出资登记公示系统、动态评估机制及责任追偿体系,并通过穿透式监管防范资本虚化风险。
关键词:数据出资 资产信用 出资适格性 可转让性 资本充实 数据财产权
民法典适用
1.大模型运行损害的归因范式与责任机制
作者:汪青松(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市场交易法律制度研究基地教授)
内容摘要:大模型具有自主演化性、数据依赖性与算法黑箱性三大核心技术特征,由此引发输出内容安全性隐忧、数据使用正当性质疑、因果关系认定难题等风险挑战。大模型运行引发的损害不仅样态繁多,且具有独特的法律特征,传统归责体系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主要法域相关立法变革也存在缺陷。为此,需要借助风险分配与矫正正义的耦合来重构大模型运行损害责任分担的理论基础,创建兼容技术、控制和收益的三维归因模型。在此基础上构建多元主体的分层义务,遵循相应归责原则,利用原因力分析来合理划分比例责任,并结合动态风险协议制度来形成适应大模型技术特征与发展需求的动态、灵活且公正的责任分担机制。
关键词:大模型 人工智能 原因力 比例原则 损害责任 动态分担机制
2.算力财产权理论图景
作者:温昱(兰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内容摘要:作为数字时代基础设施以及人工智能发展的战略支点,算力财产权亟需确立。法学方法的理论储备与法体系空间为算力财产权的设立供给了制度支撑。从现实的算力保障需求上升为一项权利,需要阐明算力财产权内在理由蕴含的人格尊严和平等价值。算力财产权作为数字社会的“元权利”以及“普遍权利”的正当性应予规范承认。算力财产权外在理由强调算力在数据要素化和数字经济发展中的关键作用,凸显加强法律保护的必要性。算力财产权在规范层面应构建为一种具有普遍性、可及性与制度正当性的权利。举凡具有法律人格者均享有作为算力财产权主体的资格,范围涵盖从算力供给侧到终端使用的各类主体。算力具备财产权客体要求的可支配性、排他性、可转让性和价值性。算力财产权在数字环境下能够实现排他占有、竞争使用、双重收益和代码化处分。
关键词:算力 财产权 算力财产权 算力确权 权利证成 权利构造
3.数字遗产继承的理论构建与基本框架
作者:谭佐财(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讲师,华中科技大学人权法律研究院研究人员)
内容摘要:将实物遗产继承规则直接适用于数字遗产面临理论障碍,有必要系统反思并构建相应的继承规则。数字遗产的可继承性是首要问题,关于侵犯死者或通信对象的隐私、破坏社会信任基础等担忧均可通过学理阐释或技术方式予以化解。若将继承法上的遗产性质界定为一项法律地位,即可将数字遗产纳入实证法调整范围。简单地以用户协议中的数字遗产条款来安排权利结构可能有悖于继承法原则,具体规则构建应当以尊重死者意愿为核心原则,依序通过遗嘱等书面指示、平台在线工具、平台规则等方式认定死者意愿。若前述方式缺位,则根据数字遗产的商业性程度和人格属性嵌入程度,设计类型化的死者意愿默示规则。为平衡网络服务提供者、死者、近亲属、通信对象及公共利益,应当以比例原则为分析框架合理限制数字遗产继承,包括以正当理由为继承条件,排除其他用户的数字资产,遵循最小必要原则确定继承方式等。
关键词:数字遗产 网络虚拟财产 继承制度 死者人格利益 遗嘱 可继承性
理论前沿
1.医疗数据共享之私权激励与行为规制
作者:吴桂德(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内容摘要:当前,医疗数据囤积的“数据孤岛”现象与不当利用行为频频发生,容易引发抑制竞争与创新、隐私权与知识产权侵权、互操作性受阻等挑战,因而需要制度层面合理的界权保护及其运行机制调整。一方面医疗数据可携权滥觞于民法上的健康权与人格权保护,另一方面医疗数据使用权源起自私法上对财产性利益的权利保护,其中的知识产权特征凸显。同时,法律制度的核心激励在于私法上的确权保护,并在技术支持背景下辅之以其他制度的协同共治,特别是公共利益维度,比如宪法层面的价值指引和反垄断法层面的行政监管与干预。故此,有必要构建医疗数据可携权与使用权形成合力的“二元权利架构”激励机制,即以私法赋权激励为主、公法行为规制为辅,并以数据信托为理论基点、医疗数据池打造为具体操作,实现医疗数据共享的公私法协同适用与社会福祉的提升。
关键词:数据 医疗数据 医疗数据可携权 医疗数据使用权 知识产权 数据共享
2.医用脑机接口技术所涉权利再造与法律规制
作者:杜仪方(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摘要:随着脑机接口技术在医疗领域的广泛应用,传统权利体系面临巨大挑战。在现有权利框架下对脑机接口技术所涉权利的分析,忽视了该技术对个体意志造成的影响及对权利基础的动摇。医用脑机接口所涉权利的内容应包括认知自由、精神隐私、精神完整性和心理连续性等。为实现权利保障,应从宏观、中观和微观层面进行法律规制:宏观上以保护人类自主权为前提,中观上遵循自主性、非恶意、公正性和透明度四项准则,微观上通过决策前伦理审查、决策中增强透明度、决策后长期优化等策略,旨在构建以“人”为核心的技术治理体系,实现技术发展与权利保障的平衡。
关键词:医用脑机接口 认知自由 精神隐私 精神完整性 心理连续性 人类自主权
3.脑机信息隐私属性泛化之反思与规制
作者:闫冬(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摘要:脑机接口技术在采集与解码脑电信号过程中,已展现出识别个体内在认知与意图的能力,进而引发了对“脑隐私”及其法律保护边界的讨论。以脑机技术在医疗领域的应用为样本,依据当前脑机设备的解析能力可将采集的电子数据划分为无法解码与可以解码数据两种类型。在此基础上,根据信息内容可将可以解码的数据进一步细分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由此提炼出脑机信息在法律范畴下的三种形态——无法解码的数据、个人信息、个人隐私。脑机信息不应仅因来自大脑意识就被泛化定性为隐私而升级规制或厚此薄彼,须以三种形态的实际特点为准分别调整,力求在推动医疗技术发展与防范病患信息泄露风险之间达成平衡。同时,对脑机信息的保护还须实时关注脑机解码技术的动态变化,及时调整三类脑机信息形态之间的边界与范畴,并开展有针对性的制度调适。
关键词:脑机接口 脑机信息 脑隐私 个人数据 个人信息 法律规制
《中实智库名刊摘要》专题统筹:秦前松。本文由《东方法学》特约供稿。(中国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