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法学》2025年第5期目录
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论制度型开放中的涉外法治建设
何志鹏
智慧法治
超越个体赋权:群体数据利益保护及其推进进路
钭晓东
第三方网络平台配合电子证据取证的规范构造论
自正法
人工智能特殊侵权责任的理论证成及规范储备
李 丹
专题笔谈
数据法治三人谈
高富平 赵舒捷 郭轩扬
民法典适用
合同法中的免责思维
陈帮锋
预告登记保全效力的体系重构
王思庆
名不由己:姓名权的政法解读
邵六益
不法剥夺父母监护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滕佳一
理论前沿
制度转译与权力配置:低空经济特许经营权的法律建构
黄彦钦
功能性承认:国际商事调解协议的终局效力
庄诗岳
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1.论制度型开放中的涉外法治建设
作者:何志鹏(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摘要:制度型开放是我国新时代规划的更高水平开放,对于发展层次和范围的追求,内在地需要涉外法治的支撑。作为适应、促进、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规范与运行体系,涉外法治从国家处理涉外工作和参与全球治理的角度助推与保障高水平开放。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有利于形成公开透明、明晰正式、国家保障、踏实高效的模式,实现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制度型开放要求我国的涉外法治在建设和发展过程中体系更加完善、领域更加前沿、标准更加公正、内容更加统一、理念更加开放,制度型开放和涉外法治建设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民族复兴和强国建设伟业作出贡献。为积极推进制度型开放的健康持续发展,涉外法治要在理念上进一步融合制度型开放的规划,在数字经济、服务贸易、“一带一路”等开放前沿领域提供制度支持,通过法律法规体系、执法体系、司法体系、法律服务体系、守法意识的提升和完善,为制度型开放奠定良好的治理基础,更要遵循四大全球倡议的原则和理念,以开放型大国的态度推进全球治理的发展,通过倡导遵守国际法治来构建开放世界的制度架构,坚定推进全球化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制度型开放 涉外法治 体系逻辑 理念融合 迭代升级 全球治理改革
智慧法治
1.超越个体赋权:群体数据利益保护及其推进进路
作者:钭晓东(浙江大学立法研究院、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摘要:群体数据分析技术的兴起使数据处理者可通过群体特征推断群体成员的个人数据,该推断行为游离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制范围,引发新型数据风险。群体隐私理论与数据关系理论将该群体应免受不当数据分析的利益(群体数据利益)作为不可拆分的集体利益对待,但该解决方案不可行。群体数据利益是个人数据利益之和,可以通过保护个人数据利益间接实现群体数据利益保护。信息不对称、有限理性等因素使个人数据利益需要公私法融合保护。对涉及敏感个人信息的预测行为,鉴于其高风险性,应通过数据安全保障义务构建公法规制制度。对其他个人信息预测行为,可赋予个人自动化决策拒绝权,退出分析预测,但不宜扩张至其他个人数据权利主张。
关键词:群体数据利益 个人数据利益 数据风险 群体隐私理论 数据关系理论 个人数据自决权
2.第三方网络平台配合电子证据取证的规范构造论
作者:自正法(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摘要:在网络犯罪案件复杂化、传统犯罪案件网络化的背景下,每个案件都可能涉及电子证据取证,而具有数据占有优势与数据技术优势的第三方网络平台,逐渐在电子证据取证中成为重要的参与力量。可以基于以下三个维度进行方案:一是学理维度,立足于犯罪控制与人权保障的目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的配合源于对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法律义务以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社会责任,并顺应电子证据特性侦查的实际形势需要。二是规范释义维度,第三方网络平台配合电子证据取证的目的,在于追求客观真实,制定技术性指引,并明确取证程序的启动与执行。三是实践维度,第三方网络平台配合电子证据取证中出现界限模糊、程序宽泛、角色颠倒以及监督缺失等现象,不利于刻画电子证据取证中第三方网络平台配合的规范愿景,也可能造成同一主体以及不同主体间的义务冲突与利益减损。针对此类溢出风险,须厘清电子证据取证中第三方网络平台的配合前提,通过具体场景指引适用,并以数据分类为导向构建不同层级的审批程序,明确程序执行中第三方网络平台的辅助角色,以期解决第三方网络平台配合电子证据取证时的“后顾之忧”,实现电子证据取证兼具质量和效率的执行。
关键词:电子证据取证 第三方平台配合 比例原则 利益衡量 程序正义 数据分类审批
3.人工智能特殊侵权责任的理论证成及规范储备
作者:李丹(西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内容摘要:人工智能侵权责任认定是人工智能立法的核心挑战,一般侵权和特殊侵权路径难以有效应对人工智能侵权中的过错判定模糊、因果关系证明困难及损害结果不确定等问题。同时,还会引发责任间的竞合冲突,导致设计者/生产者、服务提供者与用户等多重侵权主体间的责任划分难题。立法需突破现有侵权类型框架,将人工智能侵权设置为一种独立的新型特殊侵权责任,构建复合归责体系:对设计者/生产者适用无过错责任,通过强制保险分散技术风险;对服务平台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减轻受害人的求偿难度,对专业服务提供者维持过错责任原则以契合行业规范;对普通用户适用过错责任以公平分配责任。责任形态涵盖连带责任、按份责任和补充责任,辅以技术发展免责与过失相抵规则,以此回应技术迭代下的责任偏差。
关键词:人工智能 特殊侵权 责任主体 归责原则 责任形态 免责事由
专题笔谈
数据法治三人谈
编者按:2025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数据权益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就数据权属认定、数据产品利用等社会高度关注问题予以回应。当前,数据作为新的生产要素、重要生产力、基础性和战略性资源,已深入司法实践,从理论层面塑强数据法治建设迫在眉睫。本期“数据法治三人谈”围绕数据权利核心问题展开探讨,力图为数据法治强根固基。
高富平教授从数据资产化的基础理论出发,探讨了以数据价值形成和实现为标志的数据资产化过程,提出了数据资产的判断标准、形态、会计定性、价值计量等数据资产化制度和方法,为数据资产化利用构建治理范式。赵舒捷博士从公共数据开发利用角度切入,提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作为形式民营化证立了国家的担保责任,并从授权运营的经济维度与公共数据的安全维度两方面重构国家担保责任模型,提出因应之策。郭轩扬博士直面传统所有权制度在数据场景的消解问题,提出了数据平行所有权理论,在回溯所有权构造的双规演进轨迹、重述数据平行所有权原理的基础上,阐释了平行所有制度、数据产权链及其公示制度等具体安排,为数据平行所有权搭建了全新的理论构造。三位作者均就数据法治的理论难题和现实困境给出了创新性回应,为我国数据法治理论发展注入新的动能。
1.数据资产化:数据资产入表的法理基础
作者:高富平(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摘要:数据作为生产要素意味着其可以成为资产投入生产活动,而具有价值只是数据成为资产的必要条件,同时还须从数据价值的形成和实现机制出发,探寻数据资产化的制度和方法。作为技术经济治理模式的资产化理论可作为构建数据资产化的理论方法。数据价值的形成和实现是基于数据基础设施开展系列管理活动的结果,最终形成可支撑企业业务的数据智能系统,使企业成为数据资产持有者(管理者)。合法数据资产持有者可以自用和他用而实现数据的价值利用,支撑业务决策,为企业创造价值资产化门槛,而产品化流通交易只是数据资产价值实现的一种方式。数据资产化的法理基础是管理性劳动,这一过程不需要确权,只需要合法规范管理数据,覆盖从数据获取到价值实现的全过程。数据能否成为资产的关键在于从法律与会计两个角度,既要确认组织对数据资产所产生收入流的合法控制,又要计量该过程的成本和价值。合法数据持有者地位的确认与科学计量规则,可共同支撑数据资产化及其数据社会化重用的秩序。基于数据持有者权的治理范式可作为数据资产化落地的制度基础。
关键词:数据资产化 数据资产 数据价值 数据资产入表 数据资产持有者 数据社会化
2.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国家担保责任重构
作者:赵舒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在营利性与公益性之间存在分歧,本质上是其中的国家责任定位不明确,仅凭国家任务分析难以形成有效结论。作为形式民营化的特殊形式,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排除“出售国有资产”和“国家退出”两种责任模式,国家的担保责任得以重新证立。传统国家担保责任模型存在原则和制度的预设,但在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中面临国家控制力与民营化目的间的张力,须结合经济背景与数字场景进行重构。担保责任的经济范畴应基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扩展,经济基本权利、公平竞争秩序与共同富裕构成担保责任的经济内涵。据此,国家应保障竞争性数据市场中的平等权利,完善市场决定价格机制,建立固定授权费标准与绩效考核机制,最终通过税收和公有制参与调节收益分配。数字主权理念下国家的有效控制力成为担保责任的前提,应区分内部与外部担保责任,确立国家对自我规制的主导地位,并将兜底责任前置以实现有效接管。当前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监管结构应作相应优化。
关键词:公共数据授权运营 营利性 公益性 国家担保责任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数字主权
3.所有权在数据场景中终结了吗?
——数据平行所有权论
作者:郭轩扬(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数据的非竞争性特征与多方平行持有现象,使得一物一权、独占支配、绝对排他、完全物权、权能分离等经典所有权教义出现失灵。然而,所有权的识别不以其形式特征是否变更为标准,应从归属推导出权能,而非从权能反证归属是否存在。多重所有权与相对所有权在所有权的制度演进史中均有迹可循,数据场景下的所有权亦可通过一数多权、平行支配、有限排他、完整权利束、权能增殖等原理的重述实现制度再生。在此基础上,应构建区别于按份共有、区分所有的平行所有制度,引入产权链理论为数据之上的多元主体多元权益格局提供观测模型,并通过链间隔离的基本规则为数据的价值共创提供制度供给。
关键词:所有权 数据所有权 数据持有权 一物一权 权能分离 数据产权
民法典适用
1.合同法中的免责思维
作者:陈帮锋(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摘要:免责事由具有独立性,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并不能涵摄免责事由。规定不可抗力免责规则的《民法典》第590条第1款是权利妨碍规则,适用免责事由的法律后果是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不成立。在责任认定上,免责思维具有合理性。由于合同的存在,当事人的行为一旦与合同不符,便构成违约。不过,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是否成立还得回溯到导致合同不履行的原因。在自由意志论(非决定论)中,自由意志导致合同不履行才成立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在导致合同不履行的非自由意志因素中,除了结果性运气,其他三种道德运气仍成立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在结果性运气中,有些结果性运气导致的合同不履行仍不能免责,其正当化基础是公平。
关键词:违约责任 免责事由 不可抗力 决定论与非决定论 道德运气 公平
2.预告登记保全效力的体系重构
作者:王思庆(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预告登记应被区分为商品房预售情形的预告登记和非商品房预售情形的预告登记。商品房预售中的预告登记名为“预告”,实则产生本登记效力,预购商品房买卖预告登记适用《民法典》第221条限制债务人的处分权,预抵押登记适用《民法典》第406条、第414条等抵押权的效力规则。而在现售商品房与存量房的买卖和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等非商品房预售情形中,预告登记是债权与物权之间的分步保全工具。相比于限制处分模式和物上之债模式,相对不生效模式更契合此功能定位。债务人仍有权处分标的物,但妨碍保全债权实现的处分行为相对于预告登记权利人不生效。德国法上的顺位效力仅为保全效力在少数案型下的特殊形式,我国无需对此作出单独规定,相对不生效模式可一体适用于所有中间处分。
关键词:预告登记 商品房预售 处分权 房地分离 债权物权化 顺位
3.名不由己:姓名权的政法解读
作者:邵六益(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内容摘要:在传统中国,姓名重宗法而轻个人,是礼法秩序的组成部分,后经近代发展、特别是新中国社会主义革命而趋向平等化,并在改革开放后发展为个人权利。《民法典》颁布后,作为人格权的姓名权侧重于姓名的自由决定,姓名权的客体亦从姓名本身变为姓名的自由决定。然而,以自由决定为核心的私权进路忽视了姓名的公法涵义,也隔断了姓名与传统文化的联系,在实践中引发了一些特别改名风波。重新理解姓名权的关键是坚持“两个结合”的基本立场,关注姓名背后所蕴含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发掘社会主义政法传统的因素,完善姓名权的基本规范。
关键词:姓名权 礼法秩序 政法法学 家事法 婚姻法 “两个结合”
4.不法剥夺父母监护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以拐卖儿童“民刑”交叉案件为中心
作者:滕佳一(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内容摘要:不法剥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照顾,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父母得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拐卖儿童案中父母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具有独立性。《刑诉法解释》第192条第1款“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赔偿数额”的规定,应解释为被侵权人的精神损害亦属于“案件具体情况”,而不限于实际财产损害。单纯根据《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2条不能判断父母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之有无。剥夺父母监护侵害的是父母对子女的亲权,而非仅指向监护权(监护利益)。传统“监护权说”存在明显的不周延性。父母严重精神损害的判断应采客观标准,而具体损害后果仅仅影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由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解释一》第2条仅涉及严重精神损害的判断,父母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仍系于《民法典》第1183条第1款及第1165条第1款。父母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因被拐儿童成年或者死亡而遭遇阻碍,也不因父母精神失常等事由导致丧失监护能力而当然消灭。
关键词:父母监护 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亲子关系《民法典》第1183条第1款 拐卖儿童 民刑交叉案件
理论前沿
1.制度转译与权力配置:低空经济特许经营权的法律建构
作者:黄彦钦(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内容摘要:低空经济作为融合人工智能技术与低空空域的新兴经济形态,已成为国家培育新质生产力的重要方向。然而,低空空域资源市场化配置的现实需求与传统行政管控模式之间存在深层冲突,这导致基础设施、核心技术及产业生态发展相对滞后。作为连接政府规制与市场机制的制度枢纽,特许经营权不仅能够推动公共事务的契约化转译,还可通过正外部性捕获机制和资产专用性缓解路径,提升低空经济的运行效能。法理层面,低空空域的国家所有权地位为构建低空经济特许经营制度提供了法律基础;制度架构层面,应确立特许经营权的公权属性,厘清其授予与行使主体、客体范畴及权能边界;规则设计层面,需要将信赖保护原则嵌入制度核心,建立涵盖技术能力、安全评级与生态贡献的多维授予指标体系,并构建全周期监督机制与争议解决路径,为低空经济的规范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关键词:低空经济 特许经营权 低空空域 信赖保护 人工智能 契约化转译
2.功能性承认:国际商事调解协议的终局效力
作者:庄诗岳(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
内容摘要:《新加坡调解公约》第3条第2款采取功能主义的方法确认国际商事调解协议具有类似仲裁裁决的终局效力。国际商事调解协议的终局效力,源于其试图消除原法律关系不确定性的实体法目的,以及“自我决定拘束”“低限度正当程序保障”“纠纷解决实效性”等程序法因素。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伴随着意思表示的变动和瑕疵、调解员的见证和监督不具有高度的可信赖性,国际商事调解协议的终局效力与其正当性之间存在紧张关系,需要赋予承认国主管机关对国际商事调解及其协议的自愿性、合法性等进行有限审查的权力。《关于建立国际调解院的公约》确定了与《新加坡调解公约》生成国际商事调解协议终局效力类似的正当基础,未来的《商事调解条例》应当规定承认国际商事调解协议的程序。
关键词:国际商事调解协议 终局效力 承认制度 审查程序 《新加坡调解公约》 国际调解院
《中实智库名刊摘要》专题统筹:秦前松。本文由《东方法学》特约供稿。(中国实践)